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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01:52:45

『壹』 西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货物(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二)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维修改造预算的工程项目;
(三) 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市计委(区计委)立项的,招标必须在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校内立项的,可以校内自行进行招标或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招标范围依照《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后勤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接受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 不需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园网和基建后勤处处务公开栏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二)投标单位报名;
(三)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质审查,确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标办公室草拟工程邀请招标文件;
(五)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邀请招标文件;
(六)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公室参加的开标会,确定中标单位;
(七)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 成立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人,组长和副组长均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校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学校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校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办公室受学校领导的委托与中标单位就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生效。

『贰』 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



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1

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2

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叁』 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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