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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5 01:57:42

❶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超过10%的该如何办

看建筑性质,是否有政府投资或补助,有政府投资就麻烦了,要去部门重新批的

如果是建设单位造成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工程价款按照什么进行计算,这个问题得看看材料并详谈。

投标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及投标时的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并且在合同条款标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并注明调整方法:预算价+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

签订的合同同样采用可调价合同,但调整方法: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签证进行调整,

其结算依据当地实行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当地价格信息按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1)建设部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❷ 建设部市政工程出现造价与建设内容变化的重大变更须怎样处理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编辑本段]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007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
第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07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
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鬃工程)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
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
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
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编辑本段]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编辑本段]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编辑本段]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编辑本段]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
(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
(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
(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
(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
(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
(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
(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
(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
(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
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❸ 关于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相关法规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3)建设部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❹ 建设部关于有哪些工程可以调整工期延期的规定

工期可以顺延的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延期的约定包括: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都是可以要求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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