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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04:56:07

Ⅰ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树立以法理财观念
项目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处理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做好理财用财的文章,带头执行财经纪律,不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用财。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宣传为契机,转变专项资金的管理观念,提高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对各个项目主体既有约束又有奖惩的激励制约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范围、预算编制与执行、项目合同方法、支出范围标准绩效预算管理、项目监督机制、奖惩措施等有关专项资金问题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建立从政策控制、过程控制到效率控制的支出控制机制。出台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确定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再制定特定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框架,保证专项资金在监督、管理中有制度可依。

(三)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方式
一是建立两个层面的财政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为主体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有项目就参与的专项资金项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自掌握的项目信息,解决部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各部门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避免项目多头上报等情况的出现。同时,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各职能股室参与的财政监督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自掌握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财政部门要改变过去的事后财政监督方式,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要创新检查方式,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各自监督职责,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三是依托金财工程,实现网上查账,更新监督手段,采用先进的监督管理软件,实现对专项资金从资金拨付、使用、决算、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监督。

(四)抓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责任,验证和考核预算分配目标的完成情况,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二是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制度。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决算、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绩效考评档案,提高财政监督的技术含量和工作效率。通过制定相关指标和标准,对项目抽样检查评价,对承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为今后专项资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加强评价结论即评价等次的应用,将部门预算安排与评价等次挂钩。对绩效结果为优良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并予以重点支持;对绩效差劣的,暂停安排资金,并停止已安排资金的拨付,实现资金安排与绩效优劣真正挂钩。

Ⅱ 秦皇岛市政府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预算评审
第三章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统一出具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三)评审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参与标底编制及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四)评审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六)评审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章工程预算评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不予受理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预、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送审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毕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和市招投标办组织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商定,或由市概算审批部门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评审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在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局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事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Ⅲ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腰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的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各市、州、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门均无权审批。
设立政府性基金,须由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账外设账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以核算预算外资金的缴拨业务。
第十二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账户。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银行不得为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是核算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存款的专用账八
其资金只能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转到其他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是核算各
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业务的专用账户,其资金来源为财政专户拨款,其他任何资金不得直接
存入该账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依据财政部门规定按时足额缴人财政专
户,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缴入财政专户的,银行从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中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财务制度使用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所需支出,须编报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和单位存款情况,及时为单位拨付资金,不得延误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并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力、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严禁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照隶属关系对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统筹调剂或者根据省政府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全额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预决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结合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核定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计划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收支科目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保证预算外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和有关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和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严格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
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或者提高收取标准的,由财政、物价或者审计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者投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收缴违法票据,并视其情节,处以50田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金,并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子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未全部缴人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二)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三)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购买专控商品,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未纳入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责令其撤销账户,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jlcf.gov.cn/zwgk/gkzf/20041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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