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企业工程造价有何变化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❷ 营改增后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有何影响
“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 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 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 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❸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税金怎样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
2016.04.07
❹ 营改增以后,工程造价是变高了还是降低了大约多少我是做工程预算的。
你是做工程预算的 那还用问大家?应该你是专家的啊? 我知道山东的 是有一些调整系数 综合看来 营业税=增值税模式 换汤不换药
❺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是增加还是减少
总体上是减税,这是建立在原来未偷税的前提下。如果原来缴税不足,那就说不好了。
❻ 营改增后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有何影响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❼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税金是如何调整的
调整为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