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错误怎么办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你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
事在人为,依理依据,友好协商是关键。
2. 我是施工单位的,由于我发现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不符合,差距很大,不知道是写变更还是什么
你好:
工程量清单计价。首先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用的计价方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种方式更容易与世界接轨;其次是计价方法简单易学,可以让不懂预算的人也可以轻松理解和应用;最后是对工程造价人员计算简单,不容易混淆。
祝你好运!
3.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里自带的吗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就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由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4. 请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很多时,应该怎么做
申请工程量变更(有些是有规定的,超过招标的百分之多少才可以申请),获甲方批准后可以新增工程款,或者索赔(索赔只要你会,有技巧把握好时机 准备好证据是乙方减少损失或增加利润的的最重要方式)。 望采纳,有问题乐意交流
5. 我是施工单位的,由于我发现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不符合,差距很大,那我公司该怎么办
1、您一定要仔细的阅读招投标文件、合同以及可能存在的内部协议,看看这方面是怎么说的。一般应该有所约定。
2、有的合同是完全闭口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对工程量有一个商榷和结论,然后是不管多少,就按约定的结算。
3、有的合同是单价闭口、数量按实计算的。
4、有的是超出部分单价也变化。有的是超出多少不调整。
还是要看合同的!
6.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怎么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7.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工程量误差是多少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计量支付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价,其中有些工程量可能因为设计变更而增减较多。
8. 当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比如分项工程量中的数量错误,里面的分类名称错误,这个怎么办
1、分项工程数量错误,投标的时候按企业定额计算的总额除以错误数量得到综合单价,投标人不能改
2、招标的工程清单中分项名称错误,标报价时是以错就错,投标人不能改
9. 采用清单招标时如发现清单工程量有明显的错误时该怎么办
楼上两位回答都对,一个是基于投标人立场,一个是基于招标人立场。
补充一点:对招标人来讲,可通过招标答疑会来解决,但有个时间期限问题,招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国际机电招标好像是7天)内提出,否则应满足该日期要求的前提下顺延投标截止日期。当然顺延日期又有投标人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引述招标法第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投标人就简单些,发函指出,然后参加招标人举行的答疑会。如果招标人拒不承认自己错误的话,投标人就应该根据准确的工程量生产的综合单价再考虑这个不靠谱的工程量进行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