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高层消防要求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超高层有规定的,无规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
2、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难燃。
Ⅱ 国家发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人民网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7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
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Ⅲ 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应避免连续倒塌;
3)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2)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高层建筑抗震级别:4.0-4.7级左右、五级以上、六级以上。一要看结构。目前常见的住宅结构有砖混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是看抗震力。在国际上,地震震级采用里氏震级指标,分为1-8.9级,1-3级对建筑物无损坏,4级对建筑物有轻微破坏,5级以上就开始破坏建筑物。因此,5级以上的地震区在住宅设计时应考虑防震。 砖混结构的优点是造价低,保温、隔热性能好,便于施工。缺点是房屋开间、进深受限制,室内格局一般不能改变,墙体结构占据空间过多,整体性、耐久性较差。 钢筋混凝土结构适用于中高层住宅,其中高层住宅以全现浇剪力墙结构为佳,多层或小高层、高层住宅常用的有框架结构、大模结构、大板结构等。总体说来,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防火性能、耐久性能好,室内面局较砖混结构灵活。但这种结构的施工难度相对较大,结构造价也相对较高。 一般来说,剪力墙结构更能承重能力更强,比一般结构更稳固安全。
Ⅳ 国家对高层建筑防震,抗震有什么要求
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相当于6级多地震。具体内容如下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按照此划分,大多数建筑通常为丙级,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则为乙级,特别重要的建筑要定为甲级。建筑等级高,抗震设防的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对于学校,其中提到“考虑到地震时小学生及幼儿自救能力较弱,应予以重点保护。注意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对于层数较多的砌体教学楼的层数要求、构造柱、芯柱设置要求已有所提高,但对低层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构造要求仍不高,故本次修订将小学生及幼儿密集程度较高的低层建筑列为乙类。”
Ⅳ 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超高层建筑设计要点
一、结构部分
1.1超长桩、
桩基,承载力必然很大,桩长应该相对较长,会有超长桩的问题
1.2深基坑支护
基础埋深必然很深,地下室会有好多层,需要做深基坑支护。
1.3、高标准人防工程
地下室面积较大,一般会做要求做人防工程,搞不好还会弄个核五级。
1.4、大体积混凝土
一般200多米的超高层,剪力墙厚度都会做到1米以上了,要考虑混凝土浇筑的问题。
1.5、高标号混凝土应用
底层的混凝土标号必然相当高,如何保证强度也是问题。
1.6、型钢混凝土应用
可能要涉及到型钢混凝土的问题,型钢混凝土节点的施工,相对也是比较复杂的。
1.7高层建筑抗风
风荷载取值,按照什么标准,尤其是300米以上部分的抗风设计
1.8超高层顶部位移控制
1.9抗震设计
北京:规范管理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时间:2007-03-05 09:1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阅读: 1038次
从3月1日起,北京新建的高层建筑、体型不规则的建筑等,都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专项审查。日前,北京市建委下发通知对此进行了要求。
北京市建委表示,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该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在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修改。
此外,通知还要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需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如果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并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专家进行论证。
二、建筑
2.1风压与外窗
高处装修要考虑风压作用,窗玻璃都要相应加强。
2.2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超出2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的特别防火要求,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分组织专题切磋论证。超高层建筑产生火警,扑救难度更大,成灾成果重要。在超高层修建防火设计历程中,随时会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于是正确运用规范,采取先进的防火技术,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宁至关重要。
2.2.1避难层
Ⅵ 超高层建筑是否必须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
现在深圳的超高层建筑都是按抗震8级的指标来建造的
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