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即质监站。
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职能:
一、监督职能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它职能
1、参与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
2、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3、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举报扩展阅读:
质监站需要参与以下这些工程部位的验收:
2、管线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常用资料、管材、管件、法兰、管道安装基本操作技术、管道连接、支架及补偿器安装、阀门、建筑给排水管道安装、供热系统安装等。
3、防腐,保温工程:将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组合、组装、施工或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物实体。
4,电气,仪表安装。
『贰』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受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有影响使用功能的部位、现场施工安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三、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提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书。
四、负责做好本地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普及工作。参与“天府杯”、“标化工地”、“攀枝花杯”的申报、初审、评审工作,推动质量安全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五、公示受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状况,受理受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诉工作。
六、组织参加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大检查,参与或授权主持发生在本区域内的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审查下属监督站的资质,指导下属站的监督业务;考核本地区监督站和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叁』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向哪个部门举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因此,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肆』 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找什么部门如何处理
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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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探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质量事故
『伍』 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我要投诉中铁六局在海淀区清河站昌平南延地铁线成在严重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