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相关法规。请问有没有法规规定,当工程签证达到一定条件时必需到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一、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规模、功能、技术、外观、法规、材料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于设计图纸,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5《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8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和特殊的现场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三、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