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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工程施工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15 16:21:07

A. 如何应对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引 言
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在所有影响环境变化的因素中,工业对环境的作用最为直接和最为重大。工业迅速发展所产生的对原材料、能源以及各种矿产资源的强大需求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大量废弃物导致的环境污染给工业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工业环境管理现存若干问题的分析,试图从中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设想和建议,这对于完善工业环境管理、提高工业界的环境表现会有一些实际意义。
二 对工业环境管理现存问题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工业环境管理政策主要利用命令与控制的方法,即以通过罚款及其他惩罚执行法律上强制的标准为基础,同时也逐渐采用了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经济手段。尽管过去对保护环境也确实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目前在实际实施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出现了若干问题。通过有关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可知,虽然企业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实际行为与他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距,问题主要表现在:
1.“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管理原则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首先,资金匮乏或严重不足已成为企业的拦路虎。目前企业普遍亏损,有限的治理污染设备运转不足普遍存在。迫于“三同时”的要求,有些企业不得不兴建治理设施,但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运转,有的甚至连试运行都没有进行过。其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企业一般在处理“三废”问题上也难以完全达标。因为治理污染的设备技术不过关,管理水平不高,从而治理效果不佳、浪费严重,以及使“三废”处理完全达标的边际成本很高,企业难以达到也不愿负担。所以大多数企业是治理一部分污染,同时再交一些超标排污费。全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表明,报废设施的80%、停运设施的67%是全部或部分地由于技术因素造成的。可见,处理设施技术不过关、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已成为环保设施不能发挥效益的重要原因。上述两方面也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难执行的重要原因。
另外,现有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后于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只对“废水”“废渣”及“环境噪声”收费,
,限期治理企业久拖不决治理无限期现象比较普遍。 3.资源、能源、原材料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据估算,1990年美国每耗一吨标准燃料所创造的产值是我国的5倍,印度也为我国的3倍多。现阶段我国有限资源的加速消耗和巨大浪费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1)企业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生产与管理粗放,致使有限的资源能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2)我国目前的价格体系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原材料、能源价格偏低,一些环境资源低价甚至无偿使用,这使得企业以低效率方式大量使用,不进行深加工和回收利用,造成严重浪费。(3)虽然法律规定资源归国家所有,资源有偿占有和使用,但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所有权和使用权相混淆。产权虚置的问题是资源利用中短期行为及伴生的资源滥用的重要根源。 4.工业污染的治理基本上停在末端治理的模式上,清洁生产的实施缺少强制力和约束力
目前我国对工业污染主要采取“末端控制”,这一被动的管理模式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给政府和企业带来沉重负担。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能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根本问题。因而有必要将清洁生产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根本性策略。然而实践证明,清洁生产在推行过程中明显地表现为缺少规范与强制性,企业决定是否采用清洁技术主要取决于经济考虑而非环境考虑;采取何种技术才能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也缺乏统一的尺度;同时中小企业参与清洁生产需获取信息、技术和财力来调节它们的生产,这又容易造成清洁生产实施的困难。
三 改进工业环境管理的对策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工业环境管理政策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善工业界的环境表现,达到预防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扩大环境管理范围,确保执法力度的一致性,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公平竞争,调动它们预防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其次,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扩大排污收费范围,及时将放射性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纳入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并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保证它略高于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这需要应用费用——有效性敏感分析,在不脱离技术经济的可能性情况下,制定合理可行的收费等级。并且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相关条件具备时,根据各种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排污者征收全额费用。 再次,执法力度要大,方法要具体可行,执法部门要从严执法。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又不去积极治理且拒不交纳罚款的企业,在勒令其停止施工后仍不执行的,应诉诸法律,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这方面应该借鉴“环保大国”德国的经验。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加强执法工作,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越来越多。比较典型的如:1998年9月,重庆市奉节康乐火电厂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而受到了罚款5.3万元,赔偿9.8万元的处分,其厂长徐万华也被革职。政府通过加强执法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坚决杜绝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人为因素,这可以通过建立对环境行政的群众监督制度,把企业排放物的量和排放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使企业在接受各级政府和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公众的监督。全国第一个《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最近在山西出台,这是该省为切实改变在查处环保违法问题时只罚民、不罚官的状况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目前该办法已在山西全面实施,全国环保总局最近决定在全国推广山西这一做法。
2.加强清洁生产的立法工作
禁止那些工艺已过时、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生产工艺和行业;提倡推广和采用具有高效、节能、减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制定相应的推广措施;鼓励能明显带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清洁生产技术,措施包括奖励、贷款有限、扩大生产优先审批等;强制和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仍沿用已淘汰的轻效益重污染的工艺技术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另外,要改进中国的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讯、决策支持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等项内容,保证信息系统的通畅,使信息能方便、快捷、多渠道地输送给公关和决策者,以促进清洁生产的推广。 3.利用市场机制,采用各种经济手段,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今后,要逐步把各种环境资源和能源直接投入市场,依靠价格规律和供需关系调整资源价格,最终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环境资源和能源价格体系。逐步将环境代价纳入成本,把资源的稀缺性表现为成本,把环境成本计入产品价格。这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研究探讨一些切实可行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和方法,逐步推广和实施环境内部化。我国的低环境标准实际上是一种隐含的补贴,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是一种比较可行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方法和途径。 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环境资源税。企业的税务负担要从劳动和资本要素转移到不可再生的资源的使用和治理各种污染行为上来,即加大资源使用和污染的税收负担,同时使更理想的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减轻同等
的税收负担,使总税收负担不变,只是改变各企业的内部成本结构。这样,环境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既能刺激企业为提高竞争优势,降低成本,对少污染技术的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实现,又遵循了“污染者负担”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没有过多地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可操作性强。 4.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从根本上解决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已逐步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资本不足、资源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要靠科技来解决,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寻找紧缺资源的替代品。实践证明,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可使几年前人们还难以想象其利用价值的自然物成为今天宝贵的资源。因此,要加强科研部门对治理污染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推广;研究和开发能充分利用资源或能源的生产工艺,无废或少废的工业生产技术,对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等,如加快清洁生产工业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并广泛应用工业生态学于工业生产,实现生态工业,达到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资源和减少负面的环境影响,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 结束语
我国的工业化一直伴随着环境质量的迅速恶化,加强工业环境管理,提高工业界的环境表现已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但是目前的环境管理政策已不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出现了西方国家所说的“政策失效”现象,所以迫切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上述切实可行的对策来改进工业环境管理,解决国内环境问题。

B.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采、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等因素,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对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的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飞石和冲击波,都直接威胁着矿区地面建筑物和人员安全。所有这些环境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

根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及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采取措施防治与保护环境。

(1)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评价报告不批准,不得立项,不准建设施工;

(2)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对老污染源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监督治理。

要正确处理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矿山环境的关系。世界上矿业发达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十分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一个矿山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占矿山总投资的比例很大。

近年来,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矿山环境保护更引起各国政府和矿业界的重视。有的国家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有的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我国矿业开发总体水平较低,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要健全法规,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上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达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土地复垦

保护土地资源和保护矿产资源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所以,矿产资源法第32条以法律形式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务院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土地复垦原则。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地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空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美化环境。上述复垦工程可与开采矿产资源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节约费用,也可以在开采后进行,使采矿与土地保护、复垦利用的权利、义务统一起来。矿山企业对用其废渣、废石、煤灰等充填塌陷区所恢复的土地,有经营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C.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体系与预算指标体系研究

此文系作者和课题主成员(郑敏,曹宝,孙玉科,邹永生,张淑娟,郭鹏勇,王静,厉福荣,刘协伟,李兴武)合作。原载《国土资源经济调查与研究》2003年第5期

我国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非常重视,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全国矿山尾矿利用率达到2%,煤矸石利用率达到30%~40%,粉煤灰利用率达到53%。建成煤矸石发电厂137座、粉煤灰水泥厂47座。在采空区土地及废渣场土地复垦方面,据统计,全国已累计复垦利用各类废弃土地约1500万亩左右,其中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土地约600多万亩。次生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方面,采取大量的工程措施防治和防止因疏排地下水引起矿区水均衡的破坏,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消除或减轻因疏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等环境问题。

工程预算标准的制定离不开工程体系和预算指标体系的共同支撑,本研究成果是初步的,只列出了矿山环境恢复工程的框架体系和预算指标体系。

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体系

根据历年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经验和制定工程预算标准的要求,收集整理各类、各项工程手段,按照分解与组合原理,将工程分解为通过较简单的施工过程就能达到目的,并且可以用适当的计量单位计算其人工、材料、设备消耗的工程手段。在此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单项工程)分解为: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矿区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4个单位工程,更进一步的细分为15个分部工程(不完全)和25分项工程(不完全),如图1所示。

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预算指标体系

预算指标体系即项目支出预算构成和费用定额。支出预算包括项目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规划设计中所需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项目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不可预见费指为应对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自然灾害、外部环境改变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而需增加的费用。具体细分,如图2所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的费用定额包括:

(1)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间接费)×3%;

(2)税金:包括计入工程预算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

营业税=(工程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3%;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或5%、1%);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4%。

(3)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

(4)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5)不可预见费: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3%计算。

(6)项目管理费: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3项合计的2%计算。

图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体系

图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预算支出体系

D.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环境状况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确保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应统筹兼顾各种影响因素,遵循以下原则。

5.4.1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规划安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必须结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研究成果,在时间上、空间上合理地安排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务求实效。

5.4.2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在规划安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不仅要考虑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的边坡失稳、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矿区地质灾害的治理,也要兼顾对矿区水资源枯竭、饮用水质污染等关系到矿区居民生存质量环境问题的治理。以实现减少民企纠纷,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地保护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矿区经济造成的损失。

5.4.3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由于现阶段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严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工程量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作为保障,必须综合考虑到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条件,分两个阶段(2008~2010年和2011~2015年)安排治理工程,以确保治理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近期重点治理工程原则上安排在矿山环境亟待治理区,重点治理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危害重、而治理效果又显著的矿山。远期重点治理工程安排在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

5.4.4 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许多专业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做到规划合理、技术先进、措施得当、管理到位,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时应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在其他条件等同时,优先安排技术先进、方法可行,利于操作,同时投入产出合理、治理效果显著的项目。

E. 矿山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1)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必须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把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矿山地质勘探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作出现状评价,预测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在新建(改、扩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环境防治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其主要内容要有固废堆场或尾矿库建设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方案,粉尘防治方案、“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等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在交通干道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于不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或者审查未获得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换发采矿许可证。

4)在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承诺。矿山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评估工作。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矿山开采造成环境问题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5)在矿山闭坑阶段应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6)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防止灾害的发生。

7)露天矿山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对露天采场危险地段采取坡面喷浆处理,修建防水面,削方减载,减少振动、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护措施等,防止发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矿山周围建立加工和冶炼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防止矿区空气污染和水土污染。对于目前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8)新建固废堆放场必须由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正在使用的固废堆场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要求建设运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库容的固废堆场,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对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应进行加固处理。废石废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时覆土绿化;固废堆场必须建设正规的拦渣坝,坡面筑浆砌石护坡或进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发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于一些无法进行有效治理的不稳定滑坡体、不稳定边坡处,采取避让措施,并设置隔离带和警示牌等。对占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沟谷的废渣进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证洪水的顺利通过,截断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条件。对各矿区内乱采滥挖、随意弃置固废物对矿山环境造成破坏的矿点进行整顿、清理或关闭。

9)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坏。对丘陵地区的砖瓦粘土矿应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平整岗地沟谷,恢复为可耕地或建筑用地。在平原地区,禁止占用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砖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工业废渣砖或其他产品。推行“年度许可证制度”,对不按计划取土和复垦,除经济处罚外,严重者取消其取土资格。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抑制并最终取缔实心粘土砖瓦厂。

F.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部署

5.5.1 进度安排

近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主要位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老矿业基地;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城市周边及主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国家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远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较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危险隐患的矿区。主要位于城市郊区、一般交通道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省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

5.5.2 部署区域

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重点开展煤炭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金属矿山水土环境污染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等环境问题治理,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促进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点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区域:

5.5.2.1 东北老工业基地能源、铁矿开采区

重点在煤炭、铁等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2 西北生态脆弱区的能源、有色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神府—东胜煤炭矿区,黄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秦岭—祁连山—天山—阿尔泰山等重要大型有色金属矿区,柴达木盆地盐湖矿区,“三江”源头和阿尔泰地区砂金开采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3 长江中下游地区煤炭、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两淮地区煤炭矿区,长江中下游铁和铜矿区,赣南、湘南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和磷、硫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4 华北地区煤、铁、非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环京津煤、铁和粘土矿矿区,冀西北—冀中铁、金、煤矿区,晋蒙地区煤炭矿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5 西南地区铁、有色金属、硫、磷矿开采区

重点在攀西铁、钒、钛及有色金属矿区,西南三江多金属矿区,红水河流域铅、锡、铅、多金属矿区、云-贵-川磷、硫矿区,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6 东南地区有色金属及非金属开采区

重点在赣东北和南岭东段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冶金辅助原料、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区开展滑坡等地质防治。

5.5.3 经费估算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和社会融资(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大于9%,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为政府加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2010年,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社会融资,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增长率将不低于10%,按此增长率推算,至2010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2010年以后,随着我国矿山环境逐渐好转,用于矿山环境监测、保持矿山环境良性持续发展将成为矿山环境保护的主要投资方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将逐渐降低。按照5%年增长率计算,至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20亿元,地方财政、矿山企业以及社会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以及资金估算,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和对比筛选,确定了需要开展的重点治理项目760个,治理面积约70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380亿元。

2008~2010年,开展46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961平方千米,投资估算180亿元。重点是煤炭、金属及建材非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是采空区地面塌陷、“三废”污染水土环境、固体废弃物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水均衡破坏等。

2010~2015年,开展30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2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200亿元。重点是煤炭和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为“三废”污染水土环境、生态环境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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