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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随意变更违反

发布时间:2021-08-15 17:57:35

A. 甲方要求造价单位为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违反建筑法哪一条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1、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

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

3、曲解合同条款;

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偶多要了600多万元;

5、涂改洽商内容;

6、变换定额编号;

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

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9、虚增工作项目;

10、不光明的手段。

B. 工程未进行变更情况下进行变更违反了

如果经常未变更的情况下,违反了交通规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肯定要处罚的。

C.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调整违反什么法规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D.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 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
(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
(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
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
(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
(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
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
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
附 件: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F.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可调,除设计变更和签证的予以变更,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啥意思

就是只有设计变更和签证可以调整合同总价,其他变化皆不可调整合同总价。

G. 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工程项目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项目目标。从客观意义上讲,投资目标的实现才是业主经济效益的真正体现;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建设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怎样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这是当前投资和造价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造价和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从目的来看,搞好投资是为了使投下去的一定量的货币能保证回流,并实现增值;而搞好造价是为了使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格水平控制在目标额度之内;从行为过程来看,投资的行为过程是资金投入+项目实施+项目控制+资金回收,造价的行为过程是造价确定(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过程控制+竣工决算。投资的行为过程比造价的行为过程更长。同是资金运作过程,造价是使货币资金转化为实现目标额度内的资产,而投资是使货币资金转化为资产,并通过资产的使用又使货币资金回流。

造价是投资的一个关键部分和主要内容,它包括建设工程从建设筹备到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的总和,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组成。价格机制是造价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投资宏观决策和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一个核心问题。要加强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形成一个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

传统的预算定额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加强计划管理,减少投资浪费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现行预算定额制度与之越来越不相适应:定额中“量”和“价”没有分开,形成了“活市场”和“死单价”的矛盾,不能在市场中真实地、及时地、准确地反映建筑产品的造价;现行预算定额中综合程度较大,施工手段消耗部分统得较死,构成工程实体消耗部分是由设计决定的,而施工消耗部分,如脚手方案、垂直运输等内容应由施工企业在确保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现行定额中,把本应属于竞争的内容凝固化了,不利于施工企业发挥优势,竞争取胜;现行预算定额带有法定性质和强制性质,对预算定额直接费的取费标准,开发商和承包商都不得随意改变,还是计划定价为主;现行预算定额计价主要由直接费、间接费、独立费、利润和税金构成,除直接费外其余各项都以取费率的形式出现,取费固定化,不利于直观地反映各项工程内容的价格,并与国际报价方式差距也较大。

为了有利于投资宏观决策和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把计划形成工程造价的价格机制,改为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工程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也就是要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社会平均实物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价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一是全面实现“量价分离”。把政府发布量价合一的预算定额制度,改为政府发布工程消耗量定额,单价随行就市,变目前发布指导价要大家执行改为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指导,从而使不断变化的价格同相对稳定的实物消耗量相分离;二是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要逐步按照国际习惯,统一工程量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项目编号等,既有利于指导市场,又有利于同国际接轨;三是将工程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对分开。这有利于承包商发挥各自优势,竞争取胜;四是简化繁琐取费。现行定额中各子目的造价不能直接反映,必须重新计算取费后才能明了,各子目、各分项工程的造价与总价的关系模糊,简化取费后,各分项及子目的造价与总价的关系变得清晰,有利于投资控制活动和分包及设计变更部分的计价;五是保留政府对重要生产要素价格进行干预的权力。如对市场某种资源紧缺时实行最高限价,规定最低日工资水平和部分工种最高日工资限价等。

造价确定与投资控制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而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设计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整个寿命期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基本上决定了建设项目的规模、结构形式、建筑标准和使用功能,形成了设计概算,确定了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出施工图预算,准确地计算出建设工程造价。因此,工程设计是影响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阶段。

长期以来,我们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普遍忽视设计阶段项目的投资控制,而往往把控制项目投资和工程造价的重点放在实施阶段,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查或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很少考虑如何才能达到投入合理的资金,获得美观大方、功能齐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建筑产品。根据国内外有关的统计资料表明:初步设计阶段影响工程投资数额幅度的可能性为70—90%,在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影响投资的可能性为30—75%;在施工阶段(实施阶段)的影响工程投资的可能性为5%—25%。或者具体地说,设计阶段影响工程投资的可能性为80%,而实施阶段影响投资的可能性,充其量不会超过20%,即通过各种措施降低成本最大限度不外乎为20%以下。一般情况下设计图纸一旦完成,“按图施工”就是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原则,施工企业无权随意变动图纸,也没有时间、精力及承担风险地去考虑优化设计。而我国普遍存在着设计部门比较保守,有的设计只图方便、凭经验而不作方案对比,甚至盲目追求安全度和设计收费,而至关重要的概预算控制则与设计院利益无关甚至违反,因此无从控制。

工程设计和工程造价本来应该是统一整体的相互配合、配合促进的两项工作,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却如不同道路上奔驰的两辆汽车,各行其道,互不关联。设计部门只管设计质量,一般不管工程造价的高低,给国家的建设资金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要改变这种不良局面,在设计阶段,必须加强工程造价和设计之间的横向联合,推行限额设计,逐步实行以“价”定“量”的设计方法,在项目的投资范围内,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俭”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促使设计人员精打细算,精心设计,达到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要优化设计方案,其目的就是论证拟采用的设计方案技术上是否可行、功能上能否满足需要、经济上是否合理、使用上是否安全可靠。尤其是在经济上,设计的优化是很重要的控制手段,新工艺的使用、新材料的投入、一些局部设计的改变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往往使工程造价大幅度增减。据研究资料显示,建设项目的建筑系灵敏、空间平面、层数和层高、结构和材料的选择、设计的选型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高低。所以,要想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就一定要做好设计的优选工作,在设计阶段进行设计招投标和设计方案的竞选,并运用价值工程等手段对备选方案进行优化,还要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真正达到以最优的设计、最经济的投资,建造最好的工程项目的目的。

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它贯穿于决策评估阶段、设计阶段、工程承发包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科学周密而有计划地分阶段设置投资控制目标,可以通过目标控制,在项目投资决策、设计、发包和实施阶段,把投资发生额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并随时纠编,确保投资目标顺利实现,使投资估算、工程概算、设计预算、承包合同价更趋合理准确,真实而客观反映项目实际进程发生额,有效防止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竣工结算超预算这一“三超”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H. 补充协议规定可以调整工程造价,业主不同意怎么办

这个问题令人费解.
难道补充协议不是和业主签订的?
如果是,又怎么会不同意呢?

如果协议是和业主签订的,对方又反悔不同意了,
那么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也就是按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方式,
选择仲裁或诉讼,
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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