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建考试 增加了工程量 是不是要算增加的工期
以下题目跟您的问题很相似,可以参考看下算法:
背景:某公司中标某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按公司成本管理规定,首先进行该项目成本预测(其中:人工费287.4万元,材料费504.5万元,机械使用费155.3万元,施工措施费104.2万元,施工管理费46.2万元,税金30.6万元),然后将成本预测结果下达给项目经理部进行具体施工成本管理。总承包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当A分项工程、B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幅度在±5%以内的按清单价结算,超出幅度大于5%时按清单价的0.9倍结算,减少幅度大于5%时按清单价的 1.1倍结算(具体参数如下表所示)。合同单价与工程量统计表
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还约定C分项工程为甲方指定专业分包项目,C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C分项工程停工7d,专业分包单位就停工造成的损失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总承包单位认为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专业分包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二: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薄弱,建设单位责令总承包单位加强管理并提出整改,总承包单位认为C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属专业分包单位责任,非总承包单位责任范围。
事件三:C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专业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上报C分项工程施工档案,建设单位通知总承包单位接收。总承包单位认为C分项工程属甲方指定专业分包项目,其工程档案应直接上报建设单位。
问题:
1.根据成本预测资料,计算该项目的直接成本(保留一位小数)。
2.根据背景资料,项目经理部的具体施工成本管理任务还应包括哪些?
3.A分项工程、B分项工程单价是否存在调整?分别列式计算A分项工程、B分项工程结算的工程价款(单位:元)。
4.指出事件一、二、三中总承包单位说法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或给出正确做法。
参考解析:
1.问题1
参考答案:
直接成本=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措施费=287.4 504.5 155.3 104.2=1051.4万元
考点解析:此题考察工程施工成本的构成。本题考核的是项目的直接成本,也就是施工现场发生的、与建筑物本身直接相关的成本。本题中所指的管理费是指的施工管理费,明显不是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是该项目经理部的上级单位(企业)管理本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而税金不属于成本范围,因此本工程的直接成本应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总计1051.4万元。
2.问题2
参考答案:
项目经理部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还包括: (1)施工成本计划; (2)施工成本控制; (3)施工成本核算; (4)施工成本分析; (5)施工成本考核。
考点解析:
此题考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成本管理应从工程投标报价开始,直到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为止,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成本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目标,包括责任成本目标和计划成本目标,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前者反映组织对项目成本目标的要求,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把项目成本在组织管理层和项目经理部的运行有机地连接起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13.1.1条,项目全面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组织管理层。负责项目全面成本管理的决策,确定项目的合同价格和成本计划,确定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目标。 (2)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成本的管理,实施成本控制,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成本目标。由此可见,成本预测的环节在投标阶段由企业负责,中标后,项目的成本目标由企业直接下达给项目经理部,也不属于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内容。于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13.1.2条中规定: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应包括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成本管理是一个综合课题,或者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分为不同的管理过程。在项目施工前,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要素等按照成本构成的要素进行成本计划;然后将成本计划按照不同的岗位进行分配,形成全员的成本管控;每月将成本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归集和汇总核算,将汇总核算的成本对照成本节点计划,分析哪项成本超支或者节约,究其缘由,是客观造成的还是主观造成的,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考核。只有如此,成本管理的工作才能扎实到位,成本管理的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不断得到提升。
3.问题3
参考答案:
A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减幅度:=7.4%,增加幅度大于5%,故存在调整。单价不可调部分工程量:5400×(1 5%)=5670m3;单价可调部分工程量:5800―5670=130m3;调整后的价款为:5670×42 130×(42×0.9)=243054元。B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减幅度:|一5.3%,减少幅度大于5%,故存在调整。调整后的价款为:5870×(560×1.1)=3615920元。考点解析:此题考查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首先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工程价款调整的点是多少,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合同价款。同一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调整有两种方式,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避免因为部分工程清单量的调整,造成一些费用忽高忽低的情况发生,尤其是一些与工程施工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费用,例如企业管理费。这种调整分两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当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款调整只针对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外的部分。在本题中,即只调整原工程量5400(1 5%)m3以外的部分。 (2)工程量减少当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量的价款均需调整。
4.问题4
参考答案:
事件一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理由: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专业分包单位只能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总承包单位再向建设单位索赔。事件二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非总承包单位责任范围。理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或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事件三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应直接上报建设单位。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工程的档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整理,由总承包单位汇总归档后,一并上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接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考点解析:此题考查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首先理清楚索赔的定义与概念,索赔是一个合同术语,只有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发生索赔,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对方的索赔。但并不是每项索赔都成立、均合法,索赔成立的前提主要有三点: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损失(增加); (3)非提出方原因。由此判断,事件一中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错误的。随着工程体量的加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专业分包管理工作中,总承包单位不能存在类似问题中“以包代管”的做法,而是将专业分包各项工作纳入自己的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承担自身的各项管理责任。故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范围同样承担管理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的规定,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显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不应直接上报建设单位,应报总承包单位。
❷ 单位工程出现有变更超出20%的是否需进行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2)分包单位工程量增加扩展阅读:
以下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1、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其实,重新招标的成本是很大的,因此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在不足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采用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值得大家讨论。国际上,一般在考虑如下因素后再做出是否重新招标的决定:
①招标公告是否刊登在规定的媒体上;
②合同包是否过大或过小;
③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或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足够;
④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⑤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严重偏离合同概算等。一般情况,无论有几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总会如期进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是在评估后做出的决定。
2、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
根据《十二号令》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实际工作中,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❸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五十需重新招标吗
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是向作为供应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确定所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只是最起码的规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等。
应答时间:2020-12-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❹ 审计跳过总包找分包做工程量确认,后来发现工程量有问题(总包已经进行工程量确认),该如何处理。
啊,50的悬赏分啊,试试吧。呵呵。
1、审计核减的工程量应该有审计底稿,核减底稿上面陈述工程量,以及工程量计算式,或者某条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工程量计算规则。这个计算结果,需要总包签字盖章,并签署意见。意见一般为:同意核减,不同意核减,工程量已核,工程量计算错误。
如果不同意核减,则应回复原因,如审计套用的条款不适合。可以陈述你对此条款的理解。
如果计算规则无异议,对计算结果不符,在回复意见中,你可以列入你的计算式。
至于审计怎么得到的量,你可以要求他给你计算过程。所以存在对审这个程序。如果不对审,你可以不认那个结果的。
下班了,下次跟你说,这个他扣不了你的。放心
❺ 劳务分包单位如何与总包对量第一次,有点发怵啊。
看样子你是分包单位的吧。我是施工单位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是这样执行的:1、劳务招标,这个看来你是知道的,在招标文件中会有一个工程量清单给劳务分包单位方进行报价,一般来说,我们会明确最终决算是实际发生会准,所以说清单工程量只是一个参考数量,但是分包单位的报价一般情况是不能改动的,即执行的是固定单价合同;2、从以上来看,作为劳务分包方就应该从总包方处拿到设计图,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如果是按图施工那就好说,图纸是多少就按图纸来;如果发生变化,没有按图施工或者产生了设计变更,那就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因此,不关是总包还是分包方,都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计算图纸工程量;2、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❻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十怎么办
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
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自1998年9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❼ 工程量追加超过10%,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吗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分包单位工程量增加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❽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五十需重新招标吗
不需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❾ 劳务分包合同,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的工程量,进度款如何支付
那样应该另签补充协议,单独支付。
❿ 分包队伍和监理工程师串通一气增加工程量,当然分包工程量增加,总包方的计量工程量也相应增加。这种情况
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不正当的行为,应该阻止。
但是事实上,总包单位予以阻止,是“损人也损己”。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是甲方、监理、和审计的工作,总包单位出面予以阻止,说不好听是多管闲事。没有人会感谢总包做了这样的事情,反而会觉得你这人脑子太僵,不懂为人处世。
第二,总包和分包单位在工作中肯定少不了相互协调、配合。如果总包单位出面予以阻止,势必使得双方关系恶化,不利于工作开展。
第三,分包单位是需要向总包单位交总承包服务费的,工程量增加的话,总承包服务费也相应增加。总包单位如果出面予以阻止,那不是自己在跟自己的钱过不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