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工程量增加的结算问题
主要是看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如今大多数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对超出工程量部分,在专用条款中有说明,超出多少才给调整,怎么调整。一般对超出原工程量10%部分,单价通常乘以系数0.9再加到总价中去。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在结算时如何调整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单位给的、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作内容),当然我们投标单位要按招标书的清单填写报价,就是“商品混凝土还有泵送”;而施工过程中“用的是现浇混凝土”,这很显然施工方法变啦,施工方法变化,如果是建设单位变得,无可非议,就是增加结算值;
合同中说固定单价,是指施工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当然固定价格,如果施工单位自己变的,那就得自己承担啦。
3. 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工程量该如何计算,设计例如安装一个插座由高度3.6米改为0.3米,那新增的工程量是多少
插座安装位置变化,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只有管和线。
同时插座安装高度是以离地距离计算的。
3.6m改为0.3m,是减少预埋管3.3m,减少电线单根长度3.3m。
4. 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5. 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低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5)对于新增工程量结算怎么调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12号法令的颁布和实施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颁布一些有关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投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标投标法律。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走向市场经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科学合理途径。
6. 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低
1、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乘以新价格结算。
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
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
2、根据最新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6工程量偏差——9.6.2条的规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举例:
打个比方100m2的石材地面,清单量和定额量都是一样的,即定额含量为1,定额子目单价假设是100元的话,那清单综合单价(100/100)*100=100元/平方,若清单量改成50m2的话,清单综合单价(90/90)*100=100元/平方 这样看来,不管工程量为多少,综合单价都没有影响,可是为什么会有工程量增加正负15%,综合单价就要调整。
7.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对于该新增工程量的
具体应该视你的约定或具体招投标报价的情况而定。
首先确定设计变更的种类。计价规范规定: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你说的情况,应该首先确定组价。重新报价的话,按照投标报价的表格上报。确认后,列入结算中的签证工作量。
8. 政府工程新增建设内容如何结算
政府工程同样属于合同法调整;
经合同缔结双方共同约定,新增建设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当作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价款、验收和支付时间结算,一般需要发改部门的批文与财政部门的财政评审报告;
如果该新增建设内容超过50万元,就应当公开招投标,没有走该程序的,就存在法律风险。
9. 装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确认的新增工程量,到结算时甲方不认。我应该怎么办
这是故意刁难的行为,已签合同怎么能跟预案牵扯上关系。再说一般装饰公司都会对新的大客户让一部分利益表示愿意长期合作的诚意,但是合作的前提的是供应,不能以损失一方利益为前提的建议和平协商,但是保留拿起法律武器的权利(视拖欠款数额,打官司也是要钱滴!!!....)
10. 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10)对于新增工程量结算怎么调整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