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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工程房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6 01:51:23

㈠ 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小区有房产证吗

您好~一般商品住宅、限价房等均有房产证,可以到当地房屋管理局详细查询该项目小区是否有房产证。房产证一般有房管局核发。

㈡ 移民安置房如何买卖

不同的房子是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在买卖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检查清楚我们要买的房子的性质以及房屋的产权等资料,才能确保买到的房子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那么在下面的文章,我就为你们讲讲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移民安置房如何买卖?

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移民安置房能不能贷款: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贷款,有房屋产权证是可以贷款的。具体要看不同银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办理贷款。

3.年龄大的人也是能买移民安置房的,移民安置房的政策性住房,它有相对应的政策,大部分是5年内不可以转让等等,具体咨询属地的房屋管理部门。

4.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而且3证齐全的安置房也是可以贷款按揭的,证件不齐的只能一次性付款。

移民安置房如何买卖

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 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政策性住房,有相对应的政策,你还是具体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大部分是5年内不可以转让等等,具体咨询属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移民安置房可不可以买卖以及移民安置房如何买卖的内容了,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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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移民搬迁有哪些 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文件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管理部门与移民签订协议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八七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生产用地不低于原有人均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安置区土地分配方案报白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第十九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自行迁建。

国土部门应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搬迁,对补偿标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九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货币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支付给移民本人,同时经马墩村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同意后将人均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移民按规定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占地区。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土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二一一条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费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电话安装费和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应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费。

㈣ 移民搬迁,在外工作人员的房产如何处置

移民搬迁,那么不在家中的在外的工作人员的房产。搬迁小组肯定会提前同房屋的主人取得联系。在外的工作人员可以委托亲属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各种处置的。

㈤ 移民国内房产要怎么处理

主流的移民大国中,加、美、澳,一般情况下,成功办理移民是会取得该国的居留身份,享受当地的居民福利,在此情况下是不会取消国内的户籍(申请人依然为中国大陆公民),而随后达到一定的居住要求、纳税义务和语言要求后,可以申请该国入籍。但中国暂不承认双国籍,故申请人取得他国公民身份后,主动告知或被他人披露,则需要取消其中一个国籍,如选择取消中国国籍,则国内的户口、身份证会注销,但申请人的资产拥有权不会变更(包括房产),如考虑日后出售的,可到政府有关部门调取身份变更证明,则可以随时进行交易。

㈥ 移民搬迁政策

扶贫移民搬迁政策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①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②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③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④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⑥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二、搬迁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及办法
“1+5”模式,即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再补助5000元。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直接兑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兑付过程中流失,严禁通过乡(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抵扣,决不能移民扶贫补助资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全额兑付到户。
四、建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移民户建房面积人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造价超过5万元的按非贫困户对待,否则不享受扶贫移民的“1+5”补助。做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村镇长远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要求,围绕“搬得起,住得下,能发展”的总体目标。

㈦ 移民搬迁安置房,房产证应由哪方办理

移民搬迁以后,家里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属于原住民。
1、移民搬迁,一般是依照有权决定搬迁的一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给搬迁人家房屋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赔偿后,该移民应当限期离开农村原房屋和土地。
2、至于房屋及屋内的财物,哪些东西可以拿走,应该在搬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折价得到赔偿,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移民的个人财产了。
3、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权。移民搬迁之后,获得补偿,使用权收回,所以搬迁之后,土地也不归移民所有。

㈧ 移民搬迁有哪些法律法规想知道国家政策文件。

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规文件。

对于违法强制拆迁、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拆迁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纪委监察局、纠纷办、政府投诉反映。

当然,最根本的解决还是司法途径,你应当收集好谁强制拆迁、谁断水断电及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书面材料,以备将来起诉之需。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㈩ 扶贫搬迁原有土地房屋怎么处置

各地处置方法不同,以钟山县为例:

原迁出地旧宅基地处置方法:

一、是动员引导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或进行旧宅基地平整。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搬迁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每户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二、是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三、是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县级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县级政府做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10)移民搬迁工程房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十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叠加问题

原则上,对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农户享受同步搬迁住房补助政策。

对不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满足“所在自 然村屯为20户以下”或“不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条件之—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满足“所 在自然村屯为20户以上”、“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两个条件的,不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当地政府及贫困户应通过 产业扶持等办法实现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由各项目县按已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额度进行补助,但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总的建房成 本额度;

而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后要足额扣除先前享受到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县级住建、移民部门,用于其他需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 旧房改造政策的群众身上,确保专款专用。这类群众是否符合易

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精 准识别,并组织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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