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方式如何定
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后的价款调整方法。工期较长的项目,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MBA智库文档
『贰』 清单计价 与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但在实际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强调使用“单价合同”这一单一合同计价类型,应从如何激励承包商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设计合同类型。工程合同计价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分为以下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类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这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规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施工合同类型
『叁』 清单计价 与合同形式
我的理解是:你说的总承包不是施工总承包,而是项目总承包,包括设计施工等全部过程,这种情况下按工程的投资估算进行总价合同发包。而施工总承包的清单计价应该采用的是单价合同。
『肆』 工程量清单(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单价的套用有那几种
工程量清单(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单价的套用有两种—工料单价法(按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确定)和综合单价法------评标坚持倾向于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 更多精彩请登陆工程造价人员网上家园:筑龙工程造价网
『伍』 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但这只是一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单价合同。而且从整个示范文本的结构来看,工程量清单始终贯穿于整个示范文本,参照这个示范文本签定合同的工程应该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况,“示范文本”中的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比如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此“价格”是总价还是单价,概念不严格,容易引起误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经济纠纷。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陆』 清单计价与合同形式是什么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但在实际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强调使用“单价合同”这一单一合同计价类型,应从如何激励承包商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设计合同类型。工程合同计价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分为以下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类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这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明确程度、竞争情况、复杂程度、规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施工合同类型
『柒』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合同类型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一般在工程范围清楚明确、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程条件稳定、工程结构与技术简单、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可选用总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捌』 实施工程量清单价计的工程,应采用什么合同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合同,一般情况下,采用【单价合同】
『玖』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什么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