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有哪些规定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资质决定了承揽业务的范围、合同的效力、业务的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三种。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四种。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个别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另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不同也影响到相应收取费用的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申报软盘1张(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登记表(从规委网上下载制作)。申报时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原件;
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及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除申报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面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集中并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准予行政许可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所需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日 )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 简述2009年11月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样和委托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委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