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当工程量清单有错误时怎么办
你是在投标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有错误还是在签合同后发现有错误?
如果是投标时发现,就向业主或招标代理提出,让他们通过补疑书来改正;如果是签合同后发现,就向业主提出变更。
⑵ 为什么清单计价规范里面规定由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而不是调高
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
清单里只是说超过或者减少15%的可以从新组价。这个条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减少的项目低于成本报价,减少的时候就应该按成本价来减少;增加的项目高于成本价,增加时按成本价计算。
(2)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扩展阅读: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⑶ 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⑷ 工程量清单计价如果出现计价错误中标后可不可以调整
如投标计价错误,中标后是不允许修正的。
⑸ 合同写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怎么审核
如果只是量有误差就只能调整量了 综合单价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允许调整
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⑺ 由于招标文件清单编制错误,导致的投标价格过低,怎么调整合同签的是固定单价,
如何认定是招标文件清单编制的错误?招标文件清单是经过很多部门审核批准的,如果他即便是与实际工程量不服,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这个不符的清单就是项目的清单,作为投标人也只能认为项目真实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因清单与实际量相差过大,那么也就只能认为是工程增量,或则按照设计更改的方式处理。
⑻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如果只是量有误差就只能调整量了 综合单价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允许调整
如果是投标时发现,就向业主或招标代理提出,让他们通过补疑书来改正;如果是签合同后发现,就向业主提出变更。
对于工程量,是招标人的责任,对于综合单价报价,是投标人的责任,在招标环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就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但原则上,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负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报价完全符合要求,中标后可以在施工时对超出工程部分进行索赔,对于建设单位多算的部分一般不会提出,所以,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招标人对工程建设不重视或是没有经验,前期工作不认真往往导致工程问题较大。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施工方能中标,说明评标质量不高,或是总价基本合理。
根据你的描述,以上环节都没有对问题进行发现和纠正,到竣工时才发现,可见双方工程管理问题较多,施工方为中标报低价是合理的,但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并且招标过程及各文体资料是要备案的,合同也必须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和更改,就正常投标而言,这些投标人都要提前考虑到,不要等中标了才叫苦低了,这是不成熟的表现。
综上,双方问题比较多,都有责任,作为施工方,应就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作为索赔的重点,而不是中标的单价,除非单价明显低于成本,但这同时说明评标存在严重问题,除非过低,否则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施工方认为按清单计价量大,且混凝土板比较靠前期,能较早收回资金,走量可以报较低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小的多,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对管理费和部分措施费进行补偿(按施工组织计划多占用的资源成本及管理成本),不行的可以按合同对争议规定的进行仲裁或诉讼。
⑼ 在投标报价时清单工程量有误该如何报价
按1000方进行报价,中标后要求甲方调整工程量,这样一般对投标单位有利。或者在投标答疑时向招标单位提出来,根据招标答疑进行报价。
⑽ 固定总价合同决算时,因实际工程量偏少与原合同清单工程量不符,原合同总价一定不能变动吗
如果有变更的应该除外,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时,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自己审核一下概算,这种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