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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岗位

发布时间:2021-08-16 21:37:40

① 道路桥梁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具体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就业方向

  1.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面向公路交通部门,从事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的勘探设计、试验检测、养护维修的技术与管理工作。

  2. 毕业生面向公路交通建设、市政工程建设以及铁道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试验检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养护与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如公路交通勘测设计单位、路桥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公司、监理企业、各市县交通局、公路局等。

  3.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生主要岗位有:到公路管理局、交通局等交通土建工程的管理部门担任基建科员、调研员等,到各省公路局、路桥公司、市政公司等一线施工单位担任施工员、技术员、测量员、质检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到监理公司担任一般监理人员。

    具体的工作内容

  4. 从事公路和桥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基层管理工作

② 市政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管哪些具体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评审论证。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与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③ 隧道工程师安全质量职责和桥梁工程师安全质量职责

答-您是专业的人员就要知道安全的规定和职责的,这是在企业的工作中的必需要制定的,也是国家要求的,所以您就要在本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查找。

④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

1、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核心点是落实,执行。只有严格苛刻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级级责任制,形成固定管理制度,由岗位选人。施工单位往往最先忽视的步骤就是对安全施工的重视,埋头只顾对桥梁施工具体细节开始策划。其实这简单的颠倒就为安全施工形成了漏洞,随着工程的逐步推进,安全隐患才会慢慢显现出来。工程施工至此,想要改变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需要更加多的投入来挽回这一错误。因此,在策划桥梁施工细节的时候,就要从全局考虑、整体安排,避免边设计、边施工。广泛征求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安全监管人员意见、建议。
2、不定期对施工使用的设备、原材料等进行检验
桥梁工程设备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配料的准确性。而在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就是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验计量设备,同时,还要加强对某些重要的原材料与配件的检验力度。以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的要求为根据,进行相关的检验,此外,新工艺、新材料与新技术在投入工程施工过程之前,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反复的现场试验,并经过各个部门的审查通过。
3、根据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进行安全培训
因为桥梁施工的最前线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缺少基本的安全常识,上岗前相应的培训没有到位。桥梁施工单位应该增强对相关施工人员安全常识的培训,严格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机制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安全防范工作。虽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制条件下,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会加大资金的投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减少了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
4、从技术层面控制施工安全
脚手架是最常用过的施工工具,所以规范其搭设、及时调整稳定建筑主体,对脚手架要进行内外全封闭,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立杆基础更要坚实,严禁违规使用劣质钢管及手板,单独设立卸料的平台。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来指导新的从业人员搭设脚手架、门形。

⑤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

1、 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核心点是落实,执行。只有严格苛刻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级级责任制,形成固定管理制度,由岗位选人。施工单位往往最先忽视的步骤就是对安全施工的重视,埋头只顾对桥梁施工具体细节开始策划。其实这简单的颠倒就为安全施工形成了漏洞,随着工程的逐步推进,安全隐患才会慢慢显现出来。工程施工至此,想要改变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需要更加多的投入来挽回这一错误。因此,在策划桥梁施工细节的时候,就要从全局考虑、整体安排,避免边设计、边施工。广泛征求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安全监管人员意见、建议。
2、 不定期对施工使用的设备、原材料等进行检验
桥梁工程设备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配料的准确性。而在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就是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验计量设备,同时,还要加强对某些重要的原材料与配件的检验力度。以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的要求为根据,进行相关的检验,此外,新工艺、新材料与新技术在投入工程施工过程之前,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反复的现场试验,并经过各个部门的审查通过。
3、 根据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进行安全培训
因为桥梁施工的最前线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缺少基本的安全常识,上岗前相应的培训没有到位。桥梁施工单位应该增强对相关施工人员安全常识的培训,严格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机制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安全防范工作。虽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制条件下,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会加大资金的投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减少了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
4、 从技术层面控制施工安全
脚手架是最常用过的施工工具,所以规范其搭设、及时调整稳定建筑主体,对脚手架要进行内外全封闭,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立杆基础更要坚实,严禁违规使用劣质钢管及手板,单独设立卸料的平台。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来指导新的从业人员搭设脚手架、门形。

⑥ 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 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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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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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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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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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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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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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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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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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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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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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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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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