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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6 23:04:28

❶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建筑人防的建设要求,及人防建筑面积: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一.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

1. 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 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二.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四.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拓展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1.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3.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❷ 人防工程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筑专业方面
1)防护设备必须选用由国家人防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厂家必须提供在省人防办的备案资料或年检证书,并符合设备设施生产制作图集要求。供销合同应按规定要求备案。
2)所有战时使用的防护设施(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门式活门等)门框必须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竣工之前必须将所有的防护设备(门扇、阀门等)安装到位。
3)所有的战时封堵门框必须与施工同步,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并按规定有效连接,封堵构件必须按规范或标准的大样图制作或购置到位,并编号存放于工程内部设计的专用房间内
2、结构专业方面
1)图纸阅读需注意设计说明和详图,加强阅读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双向板(底板、墙体、顶板)有“S”型拉结筋要求的,最大间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选用直径不小于6mm的一级钢。
3)采用梁板柱结构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时,板上皮钢筋要从梁筋下方穿过。采用反梁结构的顶板施工时,板下皮钢筋要从梁下皮钢筋上方穿过。
4)在墙体施工时,模板的对拉镙杆不得使用光圆镙杆(套塑料管),必须参照外墙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镙杆。
5)门框墙、临空墙和外墙施工时应注意,防护区外一侧的钢筋规格大于内侧的钢筋,且在门框墙、预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遗漏。
6)所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及封堵预埋件应在砼浇注前绑扎固定到位后与门框墙同步浇注。
3、暖通专业方面
1)所有的风管穿防护墙处必须要用钢制密闭穿墙管,且施工时要将密闭穿墙管按结构图纸要求预埋在墙体中,并两头出墙50~100mm,规格按要求制作,标高、几何尺寸等须符合要求,并保证门的正常开启。
2)在各口部密闭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护密闭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设置有DN50的气密测量管(热镀锌管),必须预埋在墙体中,两头出墙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图纸2米),内丝铜质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顶板处设置有DN15的超压测压管,一头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内,一头在防护区外,两头离墙、板各100 mm,伸出墙(板)500mm,此管比较容易遗漏,在施工时必须按图预埋到位。
4)所有战时进排风口部内,所有的进排风管线和阀门必须施工到位,且在穿墙处要有钢制密闭止水套管。进风系统中设置有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的平时需购置安装到位。
5)人防工程超压排风设置的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6)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箱及管线和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箱及管线应预埋施工到位。
7)战时进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相应管线,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工程,战时机房内相应的管线应安装到位,战时风机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工程内专用房间。
8)防化值班室及内部预埋管线应施工到位。
9)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进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施工到位,涉及到穿墙的管线应预埋钢制密闭穿墙管。
4、给排水、消防专业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止回阀和各种防护阀门必须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2)消防喷淋系统的管线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前期土建施工时预埋钢制密闭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距墙200mm处安装1.6MPa(16KG)铜芯闸阀。
3)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及管线应安装到位。
4)战时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不安装,但所有管线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应施工到位。
5)纯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类工程战时水箱(池)可不安装,但管线必须安装到位。
6)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发电机使用的水管、油管、贮油箱及冷却水箱应施工安装到位。
5、电气专业方面
1)应规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电管线、强电管线穿越防护墙、密闭墙、防护单元墙的防护密闭穿管、密闭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不能使用PVC管,应按规范之要求设计并敷设。
2)防爆波电缆井与人防区域的隔墙上应预埋防护密闭穿管。
3)防爆呼唤按钮及管线应安装到位,此设备为暗装,应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闭通道的隔墙上(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方)应设置4~8根DN50的电气备用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
5)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发电机组可不安装,但其他附属电气管线、设备应安装到位。
6)平战转换内容应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设计,有相应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竣工验收应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的编制

❸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有什么规定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3)成都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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