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合同未约定时,分部分项单项工程定变更超过多少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才可以调整
当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㈡ 新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区别
新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区别:
定义不同:
1、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
新增加工程量:设计中不含有的工程量,而后增加的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各个分项或子分项工程和构配件的数量。
工程造价不同:
设计变更:
1、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2、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新增加工程量:
自然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自然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灯箱、镜箱、柜台以 “个”为计量单位,晒衣架、帘子杆、毛巾架以“根”或“套”为计量单位等。
物理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某种物理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墙面抹灰以“m2”为计量单位,窗帘合、窗帘轨、楼梯扶手、栏杆以“m”为计量单位等。
(2)变更工程量不得超过扩展阅读: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㈢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如何确定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分两类,一类是以设计变更为准的工程量变更,其工程量以可计算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按规定计算为准。这类变更一般不需要办理签证,比如在抹灰面(墙面)上增加乳胶漆等。另一类是以现场变更为准,这类变更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或地方性法规要求进行变更,这类变更一定要办理工程量签证,这类签证有的明确标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图纸、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确计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文件等,比如地基处理中的超挖、换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进行某道墙开门洞、比如地方性强制条文要求卫生间止水反梁比图纸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这类变更是一定要办理签证的(签证不一定要有明确工程量,但是依据该签证手续一定能计算出明确工程量)。总的来说,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签证,但是工程量变更的手续一定要完备。
㈣ 工程量变更超过25%,金额超过2%
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5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就是说,超出以后需要承包人,重新报价。报价的依据主要是,原单价中包含的管理费等的分摊,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额度是较少的(相比于工程量的变动),需要重新计取后,重新计算单价。
减少,同理。造成管理费用等的减少,但是管理费用的减少会比工程量的减少比例少(就是说管理费等一般减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计价后,调整。
所以,正常情况下,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综合单价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调整的原理,就知道应该调整综合单价了。
另外,国际惯例将超出25%(或约定)的工程量,认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围,因此要重新议定单价。在国际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处理原则,重新调整有效合同价。
具体操作中,一般因为工程量增加,对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会对超出部分提议变更单价。只有在减少工程量时,承包方才提议变更单价。
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只对超出的部分进行计价和议定单价。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综合单价,按照合同原单价进行计算。(通常承包方对工程量增加后的综合单价是不会提出异议的)
㈤ 国家规定工程变更不能超过预算的多少
一般来说预算金额(施工图预算或拦标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但当一个工程有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超出工程造价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时。可以调整一次设计概算,且一个工程只能调整一次。
㈥ 工程量变化多少时需要工程量变更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分两类,一类是以设计变更为准的工程量变更,其工程量以可计算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按规定计算为准。这类变更一般不需要签证,比如在抹灰面(墙面)上增加乳胶漆等。另一类是以现场变更为准,这类变更一般
㈦ 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分析如下: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标。
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
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但因工程量超过工程造价超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或当地政府规定投资规模应招标的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进行招标
(7)变更工程量不得超过扩展阅读:
对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㈧ 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签证和变更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如何理解这句话
既然有约定不能超过10%,为什么还做了60万?这个要看是哪种合同,还有计量方式和价格调整部分的规定。
㈨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调整违反什么法规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㈩ 招投标后工程量变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0)变更工程量不得超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