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根据《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是附属机构。即使该组织与招标人为母子公司关系,各自仍为独自运作的组织。
2、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仍各自独立运作
3、所以:
第一,不存在“招标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的情况。
第二,“与招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参与该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但招标实践过程中,类似情况很难出现(尤其是国有企业中;而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强制招标的要求),而且招标法规也就评标回避、防止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所以这个问题无须进一步讨论。
2. 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3.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有的,该投标办法是2003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文号是七部委【2003】30号令。具体内容你可以可以登录网络在比比招标网网新规解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