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省什么时间下发双重体系安全条例
河北省有省政府2号令要求搞双体系。河南一般不会发这样的条例,一般是工作方案而已。做双体系最主要的是风险分级管控,这里面最主要的是工作危害分析的。开展工作危害分析,首先识别作业活动中的危险源,然后对危险源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风险分析和评价,再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具体步骤如下:
1. 作业活动划分。作业活动的划分分为两种:常规作业活动由生产车间按照岗位实际的操作步骤进行划分;非常规的作业活动由涉及到的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划分。
2. 危险源辨识。针对作业步骤分别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辨识危险源时都是假定设备设施完好状态下“人没做或做错某些事情”,危险源中不能出现“某某设备损坏”、“某某设备失灵”等分析情况。
3.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公司使用LEC评价方法,对作业活动中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
工作危害分析评价记录注意事项:
1.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中,每一个危险因素都与“主要后果”产生原因一致;“应急处置”要与“主要后果”相对应。
2. 主要后果中的内容,只能填写GB6441中规定的20种事故伤害中的官方名称;错误举例1:主要后果中出现“泄漏”“设备损坏”等不属于20种伤害的内容;错误举例2:“中毒和窒息”写成了“中毒”、“窒息和中毒”“中毒、窒息”“窒息、中毒”等。
3. 5项控制措施要区分清楚。错误举例:在工程技术中写了“双人复核”。
4. 控制措施不能千篇一律的复制;错误举例:管理措施中全都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中全都写“执行应急处置方案”。
5. 教育培训措施应该写“针对某某操作进行培训”。错误举例:教育培训措施中千篇一律的写“对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对“风险点的作业步骤进行培训”。
② 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独立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③ 《河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谁、何时颁布和实施的
2008年3月5日 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工地作出相应规定。
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⑤ 河南省住建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中,对工程项目部有关安全检查的要
1、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2、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3、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时间每个月不少于7天。
4、项目部对自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认真进行验收,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资料。
5、项目安全员每天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记录,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问题较大的或项目负责人不组织落实整改的,应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立即制止。项目负责人应支持安全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