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灌溉水平高低一般有哪些评价指标
1、田间灌溉用水管理指标
一是定额灌水.主要反映田间灌溉时,是否按计划或设计的灌水定额实施灌水,田间是否有水量损失和浪费[。二是毛灌溉定额。是指灌溉用水过程中,农田单位面积的年引用水量。毛灌溉定额可按每种作物分别计算,也可按多种作物计算综合毛灌溉定额[3-4]。
2、灌溉工程状况评估指标
一是田间工程配套率。是指已配套完备的田间渠系实际控制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田间工程配套率是衡量田间渠系配套及其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二是田间工程设施完好率。是指田间工程建筑物完好的座数或完好渠道的长度占田间工程建筑物总数或渠道总长度的比重。对于田间渠系建筑物,完好是指整体安全,无较大损坏,各种建筑物能正常运用,各种闸门可正常地启、闭等。对于田间渠道,完好是指无较大的坍塌,无严重淤积,能正常运行,并能达到设计的过水能力。其是标志田间工程设施完好程度及其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3、 灌溉面积及产量指标
一是计划灌溉面积完成率。为田间实际灌溉面积占当年计划灌溉面积的比重。计划灌溉面积完成率,表征用水单位或田间工程实际灌水能力以及工程状况、农业生产配合与水土资源利用潜力状况。二是单方水产量。指农业灌区灌溉用水量中,1 m3用水量可生产的农作物产量,是衡量灌溉农业田间灌溉用水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灌溉管理水平指标。
4、 灌溉效益指标
一是单位水量灌溉效益。指农业灌区每1 m3灌溉用水量所产生的农作物经济产量效益。单位水量灌溉效益可反映田间用水的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二是水费征收率。指供水管理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水费征收标准,应收的水费与实际征收的水费比率。该指标反映了水利供水管理单位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怎么填写
附件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自评、外部评审
等相关工作。
二、
项目设臵:
本标准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AQ/T9006-2010
)
的核心要素为基础,
共设臵
13
个一级项目、
44
个二级项目和
122
个三级项目。
三、分值设臵:本标准按
1000
分设臵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可
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得分换算:本标准按百分制设臵最终标准化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
[
各项实际得
分之和
/
(
1000-
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
]
×
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
3.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文件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