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位师傅给指点指点,招标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
可以做签证,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是按图纸算出来的,等到时机施工的时候工程量肯定会发生变化,这个时候就需要你们和甲方及监理单位去扯皮了!像工程的预留金一般就是为施工过程中的量和材料的变化准备的!
㈡ 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现在施工单位将差量上报监理单位。
好处理,应该把施工承包合同研究透了,看程序怎么走,一般关于量差根据合同有两种情况:
1、如果是单价合同,按照图纸工程量计价,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要认可的,再报建设单位;
2、如果是总价包死,按清单量计价,量差列入风险费用(施工单位自己承担);不管怎么样一般建设单位会多扣少不补的。
监理工程师应该仔细研究下委托监理合同。有的地方建设单位不信任监理工程师,委托专门造价审计单位审,不让监理审核;有的地方是要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再交建设单位审,如果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建设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但从国家建筑业总的发展来看,以后监理工程师要从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方面要全面管理的,要累了。
㈢ 投标清单与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不符怎么办
这时我们需要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大致有两种情况可以产生这样的情况:其一,在该工程完成设计图纸后到进入招标编制清单过程中,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在这一时间段内,业主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产生了新的想法或主意,并要求编制清单者直接在特征描述中加以阐述,而修改设计方案被暂时延缓了;其二,清单编制人员本身对图纸理解发生了偏差,导致项目特征描述出现与图纸不相符合的状况。
对此我们造价人员应该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必要的甄别,一般可以采取下面的措施来进行应对:
1、向招标方以及业主提出质疑询问,通过这一方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出现该问题是不是因为上述的第一条原因,从而能够达到与招标方和业主方求得共识,得到是修改清单还是就按清单进行组价的明确答复。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是由招标方或业主方负责的,作为投标方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来进行组价报价。当你没有接到修改清单的书面通知情况下,你就只能依据原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来进行组价报价,绝对不可以自行修改为按图组价报价。
㈣ 评标时发现投标预算里面工程量严重少算怎么办
不知你评标的标的是不是工程量清单模式,如果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㈤ 工程造价,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符合怎么办
看你签的合同。 一般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走
㈥ 投标单*工程量和总价不一致,是否废标!
招标采购实践中,一旦项目废标,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大了工作量。而采购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任何一方的失误,都有可能造成项目失败而废标。笔者拟从主观、客观因素等方面分析项目废标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原因分析
第一,采购人主观因素。
其一,供应商资格条件过于苛刻。制作采购文件时,采购人提出过于苛刻或有针对性的资格条件,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如某地一家机关单位采购21台笔记本电脑,投标人除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外,还要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据了解,该地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公司仅有12家,而本项目只采购21台笔记本电脑,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无需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工程的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保障等服务事项,因此设立此项资质条件与本项目的实际采购内容无关。采购代理机构建议采购人取消该条要求,在切合实际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合理的资格条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拖延采购周期,但采购人坚持原意见,并表示设立此条资质就是为了限制其他中小公司参与竞标。显然,这种做法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相违背。
其二,采购需求不合理。拟定采购需求的过程中,采购人如果有私心,在制定技术规格时难免存在针对性,即规定某些特定技术指标,把一些不是“理想”、不熟悉的投标单位排斥在外。由于有了带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供应商没有兴趣参加竞标,导致投标供应商缺乏竞争力,造成采购失败。如某学校采购学生公寓床,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携带样品,并规定“投标供应商携带样品的款式及颜色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样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在制作采购文件时,代理机构建议先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根据中标人提供的色样确定最终供货产品的颜色,但采购人未采纳。该项目第一次开标时,因为各投标企业携带样品的颜色与学校提供的图片有色差导致废标。第二次开标前,采购人采纳了代理机构的建议,取消了对样品的颜色要求,顺利完成了招标活动。
第二,市场客观因素。
其一,项目非常规或采购内容过于繁杂零碎。非常规的项目,因投标供应商较少易导致采购失败。如教学仪器、医疗设备、专用交通工具等项目,笔者都曾遇到过由于技术高端专业生产厂家少导致采购失败的情形。有的项目采购内容则过于繁杂零碎,如某医疗单位采购劳保用品项目,从衣服、帽子、手套、胶鞋到锅碗瓢盆一应俱全,要求特殊定制,且每种数量偏少,市场上基本找不到同时经营这些产品的供应商。
其二,采购预算过低。预算过低,主要是因为物价或服务成本上涨,采购人编制预算时没有进行市场调研,或是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标准等。如有些采购人在下达采购计划时不及时组织采购,而是要求“放一放”,等有需要的时候再采购,结果在“需要的时侯”预算过低,不能正常采购。
第三,供应商的因素。
其一,制作投标文件失误。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时不重视细节,或有不规范的做法导致无效投标。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要求。如缺某项资质文件;未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未提供代理证书或厂家授权书等。
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严重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如对带★号的技术指标或商务条款未全部响应。
3.重要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制造厂商授权书、联合投标协议等漏签名或盖章。
4.报价失误。如超过最高限价、报价严重漏项、《开标一览表》的填写出现重大错误等。
其二,开评标期间的失误。由于供应商操作不当导致无效投标,常见有以下错误:
1.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2.投标时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或保证金金额不足。
3.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密封。
4.评标期间,未按照评委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材料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因素。
其一,采购文件制作不当。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或前后矛盾,令供应商无法响应或错误响应,进而导致采购失败。如有的采购文件漏写必要的服务项目或需报价内容不明确,造成投标报价漏项或价差大,无法比较。有的项目技术和商务条款过于简略,导致供应商在阅读采购文件时产生误解,放弃投标。
其二,评标环节的失误。评委会评审工作至关重要,如果评委会在初审时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每家供应商逐项审查、严格把关,可能导致本应废标的项目没有废标,或是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引发有效质疑和投诉。
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项目的组织者,虽然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但如果其业务不精、政策法规不熟,在评标组织过程出现操作不当或判断不清,也会造成采购项目失败。
㈦ 请问固定总价合同中投标书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怎么处理
由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经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后,进行投标后确认中标单位后,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把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发现了设计图纸中的尺寸比实际尺寸小了,结算时把图纸设计多出部分工程量及造价扣除了(标底内的工程款).在合同中是这么写的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中报价即为合同价,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含综合收取费在内的总报价一次包死,除遇下列情况者:1.因设计图纸缺项.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2工程发生了供求因果增加费.
㈧ 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不符,其超出部分怎样计取费用
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如原标内有该子目的、套原标内该子目的单价,原标内有相似子目的可参考其相似子目的单价,原标内没有的则按原投标的计价方式重新进行组价
㈨ 施工单位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清单不符,应该以哪个为依据
投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清单保持一致。
在投标答疑阶段,若发现招标清单有问题,需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只有在取得对方许可前提下,才能增减清单项目或者调整工程量。
擅自改变清单,应作为废标处理。
㈩ 在工程投标时有个别清单项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清单不符,合同签订正在施工甲方要求扣除不符项工程量合理吗
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该工程招标时应该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首先,我们严格的从《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 由于招标行为本身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作为招标文件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即作为招标说明书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附件被招标人发出的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报价表,则填报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即成为要约:如果招标人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对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则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即当然成为招、投标双方未来订立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现在你不仅确定为中标人并且都已经按照投标报价金额签署合同,单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甲方无权再对该项单价价格进行“扣除差价”的更改行为的。
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讲,我建议你不要太死板,要灵活一些,并且眼光放长远,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建设单位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施工到底需要是“钢混”还是“砖混”结构来定这个单项价格,必要的时候同意扣除差价(可利用招标方的失误协商适当的减少点差价),只有这样,这个合同双方才能友好的履行下去,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