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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发布时间:2021-06-17 12:32:31

1. 水利工程方面的规程规范

1《辽宁省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3《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04《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5《水工钢筋砼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6《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19978《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9《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10《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SL211-981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1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13《辽宁省水资源评价成果报告》14《辽宁省中小河流(无资料地区)设计暴雨洪水计算方法》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试行)16《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程》水总[2002]116号17《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18《水利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定额》19《土坝设计》(水利水电出版社)20《水工设计手册》(4.土石坝)21《水工设计手册》(6.泄水与过坝建筑物)22《碾压土石坝设计手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3《堤防规范》GB50286-98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水利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规程有哪些

SL 301.1-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领导干部岗位
英文名:Leading posts

SL 301.2-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constru

SL 301.3-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水(火)电(地方电力)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hydro (thermal) electric power (local ele

SL 301.4-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rural irrigation、drainage and soil conser

SL 301.5-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水利工程管理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water project management

SL 301.6-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水文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hydrology

SL 301.7-1993
实施日期:1993-12-01
作 废
中文名: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科研、设计岗位
英文名:Posts in scientific reserch and design
不过都已经作废,没有新的规范了,现在都是自行制定规范和要求

3. 与水利工程管理有关的规范,标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4.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

工作方法是:

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

二、制定、修订和执行技术管理规范、规程,如:工程检查观测规范、工程养护修理规范、水利调度规程、闸门启闭操作规程等;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据以开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计划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财务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等。

(4)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扩展阅读:

水利工程管理特点:

一、水利工程的各项蓄水、壅水、输水或泄水建筑物, 必须具有足够的抗水压、耐冲刷、防渗漏、抗冻融等特殊性能, 如果遭受破坏, 将会造成溃坝、决口、改道, 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的灾害。因此, 在工程管理中, 首先要保证安全。

二、水利工程是调节、调配天然水资源的设施, 而天然水资源来量在时空分布上极不均匀, 具有随机性, 影响效益的稳定性及连续性。水利工程在运行中, 需要专门的水利调度技术、测报系统、指挥调度通讯系统, 以便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 灵活调度运用。

三、许多水利工程是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的, 一项工程往往兼有防洪、灌溉、发电、航运、工业、城市供水、水产养殖和改善环境等多方面的功能, 各部门、各地区、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对水的要求各不相同,彼此往往有利害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利工程管理

5.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饮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险水库整治、旱山村集雨节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水产、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业具体负责所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没有设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务局报告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质量事故,形成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会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的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并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发行专用章。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水务局审核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需上报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审设计文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水务局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设计文件报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地势、地质以及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设计的,施工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审查认为确需变更的,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施工设计;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设计后,提交施工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水务局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及时纠正,必须按原施工设计建设,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点隐蔽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验人员必须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水利行业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FONT>

6.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有哪些,越详细越好,谢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12.2)
关于开展201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函【2012】547号
更多水利部的管理法规请到网络文库搜索查看。

7. 为什么要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汇报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招标投标法》
《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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