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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量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18:55:46

1. 合同内工程量减少应该补充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合同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0%,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超出或减少部分进行重新定价。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工程量结算合同是什么类合同

工程量结算合同是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 关于原中标单位增加工程量的法规条例

一、《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

工程量的增加是否要调整中标单价,完全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或约定因工程变更就导致工程单价的调整的约定,如果双方针对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的事实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改变。

如果允许调整的话,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合同工程量法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的分类,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类:

①直接费单价(也称工料单价)

直接费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和可进入直接费的调价确定。

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其中,这是国内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编制方式。

②部分费用单价(也称综合单价)

部分费用单价只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依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确定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对应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同工程实物量计价表,一般这部分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

综合费用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这部分费用属于竞争性费用。

国内的做法一般是: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预算编制方法套用定额及相应的调差文件计算,而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

③全费用单价(国际惯例)

工程量清单

全费用单价由直接费、非竞争性费用和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工程清单、措施费和暂定金额组成。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措施费由各措施项目费组成:暂定金额即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工程变更和零星工程(计日工)。

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价合同,工程量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子目分项编制。对于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之说明界定。工作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

4. 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都是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为基础。

在合同管理中,提供了对合同工程量清单多种形式的查询。

(1)可以方便地查询到各工程部位的工程量清单和造价。在左边清单树中选中一个工程部位,右边界面就列出了该部位的工程量清单,在下方汇总出了该部位的工程造价,如图2-19。

图2-19 工程量清单

(2)可以查询到每条清单的合同数量、合同单价、合同金额、变更后数量、变更后单价、变更后金额、变更增减数量、变更增减金额、累计计量数量、累计计量金额等,如图2-20。

图2-20 工程量清单统计

(3)可以查询到一条清单的工程数量由合同段中哪些部位组成,也可以查询到一个部位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如图2-21、图2-22。

图2-21 查询一个部位的工程量清单组成

图2-22 查询每条清单的数量由哪些部位组成

5. 合同工程计量的原则有哪些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具体的工程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还规定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5)合同工程量法扩展阅读:

合同计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分析

主合同管理是指对承包人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履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控制:合同分析的目的主要是明确合同目标,并进行合同结构分解,将合同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合同分析由合同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对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进行分析:通读合同文件,对各个合同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矛盾、设计图纸中的错漏、合同双方之间的责、权、利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那些保护承包商的合同条款、有利我方变更、计量支付的合同内容要重点分析,合同分析的结果应形成合同分析报告;

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分解合同工作并落实合同责任。根据分析和合同分析报告,编制项目合同执行计划,包括:工程总体安排、施工方案、总体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图纸会审结果、人工、材料、机械计划需求量、采购计划及风险清单;技术会审、技术方案;

工程成本计划;分包实施计划,合同职责划分。 以上内容均由合同部门做好合同分析记录,汇总形成项目合同执行计划。

(二)合同交底

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组织各相关人员学习合同条文及合同分析结果,针对不同部门或作业队的合同交底内容也不同。合同交底应分解落实如下内容:主合同条款、采购合同、技术规范、图纸、施工组织、质量工期要求、部门(作业队)责任界限等。

(三)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即是以合同分析结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和纠正个管理活动。包括工程实施监督、跟踪、诊断。合同管理人员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采用积极的、主动的控制方法对合同进行控制;

合同控制包括:参与落实计划、参与成本、质量、进度控制;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合同工作;合同实施情况的跟踪、偏差分析及处理;工程文档管理;争议处理。合同控制中要积累必要的现场施工记录、工程进度、成本、变更、索赔、文档(往来文件)等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 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量的计量有哪些规定

3.计量支付的依据
FIDIC合同条件下,计量支付的依据一般有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师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
3.1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支付的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1.1(b)(ⅳ)对工程量清单是这样定义的: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第1.1(b)(ⅱ)对技术规范是这样定义的: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中的前言部分对工程计量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对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和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如某工程中的挡土墙工程,工程量清单中采用图纸法计量,技术规范中“挡土墙工程”一章计量支付条款中则规定挡土墙因该包括所有材料的提供和施工的全部补偿费用,它包括灰浆、泄水孔、石材的提供、人工铺砌石材、开挖、回填、以及所有劳力、工具和设备。
3.2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规定的几何尺寸是确定工程数量的根本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57.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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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谓净值即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几何尺寸所包含的工程量进行计量,而不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对于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或由于自身原因返工造成工程量的增加,不予计量支付。
3.3质量合格证书
工程师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是工程计量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在工程师认为工程某一部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对其签发质量合格证书后,才能进行该部分的计量工作。如某部分工程虽已完工,承包商也自检合格,但质量工程师未签发质量合格证书,该部分工程也不能进行计量支付。
4.计量支付的程序
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一般采用以下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4.1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计量申请报告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底以后,按工程师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一式六份月报表,每份均由承包商代表签字,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到月底应得到的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款项。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2)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如临时工程,计日工等;
(3)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设备和材料发票价值的某一百分比;
(4)由于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5)按合同或其他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其它款项,如索赔等。
4.2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计量申请报告并向业主提交中期支付证书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提交的计量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申请计量项目是否确为合同规定项目,是否确属完工;申请计量项目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计量申请表中内容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有关数字是否正确;各种计量依据是否齐全有效。在上述审查全部符合要求,工程师认为可以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参加。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由测量工程师和承包商代表依据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工程现场测量,并进行工程量计算。对现场测量结果和工程量计算结果,双方应签字确认。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代表参加,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工程师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查,并在认为正确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月报表28天内向业主递交一份期中支付证书,阐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付款金额,在月报表中应扣除保留金以及应偿还的预付款等,如果工程拖期,还应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在扣除各种应扣款之后,如果余下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则这个月不向承包商支付。
4.3业主支付
业主应在收到工程师审核完并签字的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否则应该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5.计量方法和支付方式
5.1计量的方法
对于一个综合性工程项目,工程计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价项目的工程计量,另一种是总价项目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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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综合单价项目的计量
FIDIC合同条件下的计量,以综合单价项目为主,其计量方法有如下几种:
图纸法: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大多采用按照图纸规定的几何尺寸进行净值测量的方法进行计量,这里所说的图纸是指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纸而不是按招标图纸或其它。图纸法是工程计量的基础方法。
断面法:也就是现场测量法,它大多用于土石方开挖及填筑工程中。断面法计量一般以平均断面积和断面间距的测量结果来计算工程量,它是以图纸和合同为基础的,对于超越有效设计文件规定之外的超出部分不予计量。
均摊法:指工程量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这些项目的特点就是每月均有发生。

7.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基本步骤

1)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施工图、消耗量定额等计算计价工程量。

2)根据计价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工料机市场价、管理费率、利润率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算综合单价。

3)根据综合单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

4)根据措施项目清单、施工图等确定措施项目清单费。

5)根据其他项目清单,确定其他项目清单费。

6)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有关费率计算规费项目清单费。

7)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项目清单费和税率计算税金。

8)将上述五项费用汇总,即为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7)合同工程量法扩展阅读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5、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8. 工程合同 工程量增减多少补充协议

  1. 按照合同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0%,需要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对超出或减少部分进行重新定价。

  3. 相关延伸:

  4.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9. 合同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要做工程量鉴定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不需要到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0. 超出合同工程量怎么办

你是问在做工程时\当超出合同中的工程量\也就是说\又加了工程\问这种情况怎么办\这种情只有与甲方共同协商\这个工程怎么办\你可以根据你干了多少个工去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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