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清单计价,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较大怎么办
不管,工程量的风险是由甲方承担的!
②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清单工程量偏差扩展阅读: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③ 工程量偏差是什么意思它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缺失吗
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量差,不会导致缺项。因为这个项有了,才能谈论是否有偏差
④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工程量误差是多少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计量支付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价,其中有些工程量可能因为设计变更而增减较多。
⑤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怎么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⑥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工程量误差是多少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计量支付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价,其中有些工程量可能因为设计变更而增减较多。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①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工程量清单将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为投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基本内容、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等信息。这使所有投标人所掌握的信息相同,受到的待遇是客观、公正和公平的。
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依据企业定额计算投标价格,自主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与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以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④工程量清单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发生工程变更、索赔、增加新的工程项目等情况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几家项目与合同单价来确定变更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相关费用。
⑦ 清单工程量有偏差,措施费是否可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合同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⑧ 工程量清单偏差很大,能追究编制单位责任吗
2013清单计价规范 第四大条的第二条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⑨ 什么是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其实是指是指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量差,不会导致缺项。因为这个项有了,才能谈论是否有偏差。
⑩ 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偏差怎么算
招标图纸(即施工蓝图)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