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违规工程车监管难在哪
首先是个人和企业利字当头,底线失守。今年有媒体曾连续跟踪调查,发现闯红灯是工程车最频繁的交通违法行为。当问及为何闯红灯时,司机解释说刹车损耗车体,停车起步费油,闯灯省钱。再问是否担心出事时,一位司机竟说:“当然担心,但有保险公司啊。只要不是群死群伤,有保险就差不多了。”有保险,就真的不怕肇事?要知道,交通肇事并非只是赔钱了事,重大事故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不少渣土车司机曾坦言,超载、闯红灯、发生一般事故都由老板“埋单”,可以说违法成本低,加上荒谬的兜底买单思维助长了部分司机的有恃无恐。
事实上,更早有运输企业算账,工程车超载的赢利是不超载的两三倍甚至更多。尤其在工程层层分拆外包的背景下,许多公司低价竞标,无资质运输企业混杂其间,彼此拼命压低价格,要赚钱必须多拉快跑。这使得整个行业劣币驱逐良币,逐渐演变成恶性竞争。
其次,面对城市工程车这一顽疾,交管、城管、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导致哪一头都管不好,管理机制不畅,执法力度不大,监管有缝隙,无疑助长了工程车们的“集体疯狂”。“没管好,还是我们无能。没管好,还是我们的责任。”此前,武汉电视问政再度曝光武昌火车站黑车等问题,对此,有区领导坦率承认管理没到位。可以说,任何行业的无序,都与相关部门管理的粗放与无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出了事,光谴责肇事者的无良并无助于解决问题。既然整治工程车牵涉面广,就必须形成监管合力,而不能只靠交管部门单打独斗。如果说重型车肇事防不胜防,管不胜管,相关部门就该采取更为严厉、更为有效的措施,而不能如同过家家式的猫抓老鼠,一再助长其违规的侥幸心理。
② 车辆管理办法 工程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什么车,买新车以后到当地的车管所办上牌手续,,办挂牌手续时需要带车里购车发票、钱(至于带多钱,车和车的类型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在一个就是地方和地方的收费高低也不一样),(注意,在卖车是的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去),手续就是这样的,到哪里以后,按他说的走程序就可以,第一步怎么走,他会告诉你非常清楚,下来就是连着的,非常简单。————我知道的也就这么多,我前一段时间刚和我朋友去给他的车上了牌照(他的是小车,奥迪)
③ 一辆工程车一天多人开怎么管理
在车子上弄个记录表,谁几点开的车,几点下车,写上名字
④ 工程车辆有哪些通用管理规定
工程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规定
1.1、项目的皮卡车、洒水车由工程部(下称责任人)统一管理和调度。
1.2、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登记表”,禁止乱涂乱画。 1.3、有关车辆的证件和交费相关事项须及时报告办理(包括:年审、年检、养路费、营运证、纳税、保险等),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若因未及时办理证、费事宜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4、驾驶员、车辆出行办事,二者的表现直接代表项目的形象,为此要求驾驶员必须保持自身服装整齐、车辆整洁。
1.5、各司机未出车时,不得随便窜岗,不得违反项目纪律,应听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
2、车辆维修保养
2.1、责任人应指定其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的专业维修点,各类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应往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按期进行保养,并进行保养登记。
2.2、 驾驶员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长途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给车辆加油、加水及加刹车油。经常检查轮胎, 禁止“光胎”行走。使用车辆必须维护车内卫生,绝不允许有垃圾遗
留车内,严禁在车内吸烟。
2.3、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时,须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过、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修理厂检验,提供修理内容报告资料和价格,经项目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
2.4、需申购车上其它需用物品时,先填写申购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3、车辆出行管理
3.1、项目车辆按规定安排调配,皮卡车用于工程用途,专用洒水车只能用于洒水,任何部门及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车辆。
3.2、服从项目整体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3.3、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乘车人等候或工作延误。 4、施工车辆证件管理
4.1凡属车辆证件,由安质部统一负责管理。 4.2各种证件要齐全,不准无证行车。
4.3司机必须妥善保管证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字迹清晰,不得破损,污染,丢失,安全科要定期检查。
4.4证件发生破损,污染,丢失以及浸水致使字迹模糊无法辨识而需要更换,补证者,全部办理费用由司机承担。
5、施工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5.1负责公司车辆正常调度、管理,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 5.2车辆检查。经常性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5.3车辆调度。合理、灵活地调度车辆,保证生产、销售用车,
正常运转。
5.4手续办理。车辆的年检、牌证、保险等项工作的手续办理。及时完整。
5.5对车辆维修费用、油耗、里程等进行严格、公正的考核。并对公司各车辆出车、维修等情况建立台帐。
6、施工车辆安全管理
6.1、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安排和调度车辆。鉴于车辆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司机出车晚归时须向主管领导电话汇报。
6.2、洒水车及货车因工作需要,需占道作业时,应将车辆警示灯打开,并应在车流来向30米处放置反光警示柱。
6.3、不可将车辆借于无驾驶资格的人员或非项目人员使用。 6.4、因私用和外借造成车辆损坏、遗失和造成的责任,一律由司机本人承担。
7、施工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7.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力集中,安全驾驶,及时办理驾驶证年度审验。
7.2、不得将汽车随地停放,须停在安全地带或者有专人看管的地方,并加上防盗器材,保证车辆的安全。
7.3、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发生故障等问题时,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项目领导。
7.4、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后果,如有关的处理和处罚由违章驾驶员本人负责解决。
7.5、因驾驶者的管理不善,致使车辆或车内物品损坏、遗失,驾驶者本人负连带责任。
7.6、司机违反交通规则三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处理。
7.7、严格按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
(1)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副驾驶座位人员),并小心驾驶。
(2)汽车转弯时必须打转向灯并减速慢行。 (3)严禁车辆闯红灯,严禁酒后驾驶。
(4)车辆由岔路、支路驶入主干道时,务必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7.8、若在车内休息,一定要将车子熄火。切不可在停车时开着空调在车内睡觉,以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
8、施工车辆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管理
8.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违章行驶和乱停乱放,如造成车辆违章罚款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车辆交通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费用自理。
8.2驾驶员要保持精力充沛和清醒的头脑,谨慎驾驶,全面了解车辆的性能“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如因司机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8.3司机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转借
他用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酌情进行罚款,或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而造成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8.4交通违章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定期通报。违章责任由车辆所属部门划分,处理违章的费用全部由违章责任人承担。
9、施工车辆燃油管理
9.1、车辆加油一律由项目派发IC加油卡,凭卡到相关加油站加油。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者,由个人承担其费用,项目不给予报销。
9.2驾驶员应及时查看加油卡的余额,当IC加油卡的余额低于500元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汇报,以便行政人事部及时充值加油卡。驾驶员在每次加油后,需保留加油小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每月月底驾驶员应将当月所有加油小票收集上交行政人事部。
9.3、车辆需远途行驶前,应在出发前前往指定加油站加满油料,方可出发行车。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异地行驶途中加油时,应请求主管
9.4、驾驶员应熟知各车辆使用油料的型号,若因驾驶员加油错误而造成车辆损坏者,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 [湖南]如何加强渣土车等工程车的管理之我见
加强渣土车等工程车的管理方案:
第一,深入开展渣土车车队改制试点,车主入股、对司机统一管理。渣土车 公司以原有挂靠车辆为依托进行改制,采取公司与原车主平等协商,经过评估部 门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资产总额,给予车主一定份额的股份,使其成为公司的 股东,年底按照利润提成分红,实现股份改制。
同时公司出资购买新车,统一招 聘驾驶经验丰富、信用良好、行业素养较高的司机,统一管理,达到对零散经营 单位的资产进行重组。改制后会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者与公司、公司与车主、车主 与司机之间的矛盾,促进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仍将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试点推进、逐步完善、标本兼治”的思路,积极探索车队管理新 模式,大力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队体制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清运市场规范化秩序。
第二,推行管理关口前移,完善渣土车户籍管理,建立源头管理台账,实现 有效源头监管。要加强渣土车的门槛准入条件,驾驶人必须经过交通、法律、环 保和驾驶技术的严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有驾驶资格。要狠抓大型工程施工工 地源头管理,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一旦发现某个工地的渣土车存在大量超载等 违法行为,在责令其驳载的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安全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渣土车“黑名单”,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对屡治屡犯的单位、车 主、驾驶员采取吊销、查扣许可证、驾驶证等处罚。“黑名单”信息要实行共享, 所有职能部门都可在内网上进行共享查询。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渣 土车运行的情况,建立齐全完备的渣土车管理工作台账,确保做到对通过辖区的 渣土车运输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以便日常工作中更加有针对性、预见性进行管理。渣土车之所以常常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工程运输行业普 遍存在的车辆挂靠、异地落户、挂农机牌等现象不无关系。政府部门应强化社会 管理机制,尽快制定相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渣土车挂靠经营、异地落户、 挂农机牌,统一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户籍化管理,并实行属地管理,从源 头上强化渣土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加强综合治理,各部门明确分工,是谁的责任谁 就承担后果。从当前现状来看,渣土车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组织公安交 警、安监、交通、农机、城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渣 土车管理队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协调各部门的渣土车管理 办公室,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协作的优势,加大对渣土车的安全管理力量,切实 加大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全面规范渣土车管理秩序。
第四,落实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建设鼎洲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 统,利用系统的 GPS 定位、视频监控、远程控制功能,对车辆进行远程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违章信息。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车辆进行运营限制,提高 超速、超载、未密闭、闯红灯曝光处罚力度。
第五,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始终保持高压管控。从以往的整治情况来看,对 于渣土车驾驶员来讲,整治的风头紧了,他们就会收敛一下,风头一过,他们依 然我行我素,如果处罚的轻,对他们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各部门在查纠渣土 车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律要严格处罚,统一处罚尺度,坚守处罚高压 线。对使用假牌、假证或是无牌、无证的渣土车及其驾驶员,按上限处罚,让他 们付出最大化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抓紧在全市规划建设消纳场,做到“疏堵结合”。利用智慧渣土综 合监管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功能,统计现有消纳场的收土量,确认是否超出申报量, 并对渣土流向进行分析,研究现有消纳场分布是否合理,规划新的消纳场。
第七,重拳出击整治黑恶势力。针对一些黑恶势力插手部分建筑垃圾清运、 强包工程等不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黑恶势力专项行动。由市 公安局牵头,组织交警、特警、武警联合小组,重拳出击,形成打击渣土车黑恶 势力高压态势,净化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实现渣土车行业的长治久安。
最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整个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石。治理渣土车驾驶员交通违法的问题,必须从加强驾驶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入手,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一方面,要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施工单位 务必对本单位的渣土车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违法 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活动,深入施 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驾驶人自觉摒弃不 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号召他们从自己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 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养成遵章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
⑥ 工程车属不属于机动车交警有没有权力管
工程车属于机动车,任何在道路行驶的汽车交警都有权对其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6)工程车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⑦ 工程车经营管理
需要办理手续。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合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容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汪和客运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