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量偏差调整价款 如下该如何理解
工程量高了,这样施工单位就额外地得到了超利润了,所以对超过部分,要调低,调低的部分就是超额利润等。
低了,这样施工单位就亏本了。所以要调高。使这部分损失得到补偿。
如此理解。
B. 怎么理解分部分项清单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均不予以调整该分部分项清单的单价。工程量予以调整
大家哈喽我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我说说自己的理解。
按照楼主的说法,应该是合同里这样签的,大概率是固定单价合同。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只调量不调价。
如果,你对工程量有异议,或者感觉最终结算会有很大的偏差的话,你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工程量超出或者减少多少的时候,就可以调整单价就可以了。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C. 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3)工程量调整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D. “工程量减少15%以上如何调价”出自哪一部规范或条款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6.2条之规定。
1、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2、合同中有约定,如增加超过15%,单价应调低,如0.9系数,如减少超过15%,单价应调高,如1.1系数.
3、考虑到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即不让建设单位吃亏,也不让施工单位白干活,在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风险。
4、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对比,如变幅超过了15%,则调整单价,如未超过15%则不调整单价。
(4)工程量调整扩展阅读
9.6.2条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E. 工程量清单调整相关问题(量、价)
一般都是价的调整,量除非调整的非常大才调整。调整一般遵循:调价不调量(小量变动),如果调量(大变动)则不再调价,除非价格超过价格风险范围。如果施工期间价格没有明显变化,在合理风险范围内,则只需要调价。针对你的情况:上述合同已明确规定,是超过10%的“部分”调整单价,即说明工程量不调整。因为量可以转化为价。(1)如果是5%以下:工程量及工程单价不调整,需要你自己承担。(2)5%—10%单价不调整,调整工程量。(3)超过10%的部分,调价不调量。 为什么这么设置,你可以简单化理解:假设你是甲方,你在装修自己的房子,对方说工程量超过20%,你怎么办,对方不可能完全把损失弄到你身上,你多少要转嫁一些出去,这叫风险共担;超过5%怎么处理当然就按实计算,增加量按原价算钱;如果超过10%,你想,你还能按原价计算这部分,精明一点的人都会对超过部分的单价打折扣,因为这部分存在水分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多措施费管理费大部分已经分担在前期的量中了,根据经济学单位产品沉没成本随产量递增而递减的规律,综合单价计算中各项指标比率就发生了变化,如管理费,利润率等。甲方对超过部分单价打点折扣是合理的。所以会具实算量,价格打折扣。如果你是具实结算,那么他所说的不调整量是指不调整你超过的那部分量,对你是有利的,价格只不过少算点罢了;如果你是清单工程量报价,那他所说的不调整量是指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量,人家可能有时有自己的考虑,你可以把这部分量通过折算分担到综合单价上。如果这是一道考试题:就按前一种说法处理,如果你是结算用,最好问清楚,不调整的量到底是清单量还是增加超过的部分。
F. 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能否调整,有哪几种调整方法
这个要根据你的合同约定了,一般在标书里面有规定的!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按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而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不能变动,除非合同有相关约定!
G. 工程量:允许调整幅度(合同价10%)内的实际增减工程量按实计算是什么意思
合同价譬如100万,因为调整施工方案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这部分工程量如果不超过10万,就按合同的综合单价计算,如果这部分变更,超过10万,就应该甲乙双方协商按实或重新约定下浮率计算。
H.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I. 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低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9)工程量调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12号法令的颁布和实施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颁布一些有关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投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标投标法律。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走向市场经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科学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