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Ⅱ 国家标准竣工后质量保修的内容(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_ __年;
⒉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__ _年;
⒊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__ _年;
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__ _年;
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那里可以下载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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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市政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是多久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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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绿化按照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1.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1996年6月4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发布)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