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范本哪位有求告知
土方回填隐蔽验收记录怎么写: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查验收。②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③基础工程的验收。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在基槽回填土以前,对基础工程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④钢筋等工程的验收。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⑤承重结构工程验收。在地面、墙面、屋面、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承重构件(包括墙、柱、梁、板、屋架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⑥防水工程的验收。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对油毡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质量、层数、作法或空腔防水构造等进行的检查验收。⑦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在内外填充墙和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须由施工单位准备好自检记录,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在隐蔽验收日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验收单位。但如果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通知检验后12小时内未能进行检验,则视为业主和监理检验合格,承包商有权覆盖并进行下一步工序。
㈡ 轻钢龙骨隔墙隐蔽验收记录 怎么做
关于轻钢龙骨隔墙一些问题:
1.较砖墙隔墙而言,其质量轻,施工方便,不需要结构支持之优点;
2.其大致分三部分:沿地(通过膨胀螺栓打入和地面连接);龙骨;卡件;
3.面板一般用石膏板,硅酸钙板.隔声方面采用填充材料:隔声绵等;与龙骨连接用自攻螺丝固定
4.在门的位置需要另外用角钢或木龙骨作门套;
5.管线铺设:穿管卡入.
㈢ 轻质隔墙工程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㈣ 建筑工程需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地方有哪些
4.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地基验槽记录2.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3.预制桩的接头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5.钢筋混凝土工程6.砌体工程7.钢结构工程8.地面工程9.门窗工程10.幕墙工程11.墙面工程12.轻质隔墙工程13.吊顶工程14.细部工程15.地下防水工程16.屋面防水工程17.隔热保温工程4.1.5.1地基验槽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Ⅱ核查法(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4.1.5.2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Ⅱ核查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3预制桩的接头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Ⅱ核查法(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Ⅱ核查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5钢筋混凝土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Ⅱ核查法(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6砌体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Ⅱ核查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7钢结构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焊缝;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3)每遍涂层;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Ⅱ核查法(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8地面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Ⅱ核查法(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9门窗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Ⅱ核查法(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0幕墙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Ⅱ核查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1墙面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2)外墙面的防水层;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Ⅱ核查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2轻质隔墙工程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2)预埋拉结筋埋设;3)龙骨安装;4)填充材料的铺置;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Ⅱ核查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㈤ 建筑结构中: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有哪些
1 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隐检
1)土方工程:基槽、房心回填前检查基底清理、基底标高情况等。
2)支护工程:检查锚杆、土钉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插入长度、钻孔直径、深度和角度等。检查地下连续墙的成槽宽度、深度、垂直度、钢筋笼规格、位置、槽底清理、沉渣厚度等。
3)桩基工程:检查钢筋笼规格、尺寸、沉渣厚度、清孔情况等。
4)地下防水工程:检查混凝土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套管、埋设件等设置的形式和构造。人防出口止水做法。防水层基层、防水材料规格、厚度、铺设方式、阴阳角处理、搭接密封处理等。
5)结构工程(基础、主体):检查用于绑扎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锚固和接头位置、搭接长度、保护层厚度和除锈、除污情况、钢筋代用变更及胡子筋处理等。
检查钢筋连接型式、连接种类、接头位置、数量及焊条、焊剂、焊口形式、焊缝长度、厚度及表面清渣和连接质量等。
6)预应力工程:检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端部预埋垫板;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切断方法、竖向位置偏差、固定、护套的完整性;锚具、夹具、连接点组装等。
7)钢结构工程:检查地脚螺栓规格、数量、位置、埋设方法、紧固等。
8)外墙内、外保温构造节点做法。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隐检
1)地面工程:检查各基层(垫层、找平层、隔离层、防水层、填充层、地龙骨)材料品种、规格、铺设厚度、方式、坡度、标高、表面情况、密封处理、粘结情况等。
2)抹灰工程:具有加强措施的抹灰应检查其加强构造的材料规格、铺设、固定、搭接等。
3)门窗工程:检查预埋件和锚固件、螺栓等的规格、数量、位置、间距、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缝隙的嵌填、密封材料的粘结等。
4)吊顶工程:检查吊顶龙骨及吊件材质、规格、间距、连接方式、固定方法、表面防火、防腐处理、外观情况、接缝和边缝情况、填充和吸声材料的品种、规格、铺设、固定情况等。
5)轻质隔墙工程:检查预埋件、连接件、拉结筋的规格、位置、数量、连接方式、与周边墙体及顶棚的连接、龙骨连接、间距、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设置等。
6)饰面板(砖)工程:检查预埋件、后置埋件、连接件规格、数量、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等。有防水构造的部位应检查找平层、防水层的构造做法,同地面工程检查。
7)幕墙工程:检查构件之间以及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及防腐处理;幕墙四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处理、封口的安装;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等。
8)细部工程:检查预埋件、后置埋件和连接件的规格、数量、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等。
3 建筑屋面工程隐检
检查基层、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隔离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厚度、铺贴方式、搭接宽度、接缝处理、粘结情况;附加层、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细部做法、隔离层设置、密封处理部位等。
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隐检
1)直埋于地下或结构中,暗敷设于沟槽、管井、不进人吊顶内的给水、排水、雨水、采暖、消防管道和相关设备,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套管: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的材质与型号、安装位置、标高、坡度;防水套管的定位及尺寸;管道连接作法及质量;附件使用,支架固定,以及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
2)有绝热、防腐要求的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和相关设备:检查绝热方式、绝热材料的材质与规格、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的防结露措施、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等。
3)埋地的采暖、热水管道,在保温层、保护层完成后,所在部位进行回填之前,应进行隐检:检查安装位置、标高、坡度;支架做法;保温层、保护层设置等。
5 建筑电气工程隐检
1)埋于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等。
2)利用结构钢筋做的避雷引下线:检查轴线位置、钢筋数量、规格、搭接长度、焊接质量、与接地极、避雷网、均压环等连接点的焊接情况等。
3)等电位及均压环暗埋:检查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安装位置、连接方法、连接质量、保护层厚度等。
4)接地极装置埋设:检查接地极的位置、间距、数量、材质、埋深、接地极的连接方法、连接质量、防腐情况等。
5)金属门窗、幕墙与避雷引下线的连接:检查连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的位置和数量、连接方法和质量等。
6)不进人吊顶内的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7)不进人吊顶内的线槽:检查材料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及与其它管线的位置关系等。
8)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情况等。
9)不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标识情况等。
6 通风与空调工程隐检
1)敷设于竖井内、不进人吊顶内的风道(包括各类附件、部件、设备等):检查风道的标高、材质,接头、接口严密性,附件、部件安装位置,支、吊、托架安装、固定,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可靠、方向正确,风道分支、变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风管的漏光、漏风检测、空调水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
2)有绝热、防腐要求的的风管、空调水管及设备:检查绝热形式与做法、绝热材料的材质和规格、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垫以绝热衬垫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应与绝热层厚度相同,表面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7 电梯工程隐检
检查电梯承重梁、起重吊环埋设;电梯钢丝绳头灌注;电梯井道内导轨、层门的支架、螺栓埋设等
8 智能建筑工程隐检
1) 埋在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等。
2) 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3) 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线槽:检查其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4) 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情况等。
5) 不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标识情况等。
㈥ 如何填写土方回填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查验收。
②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③基础工程的验收。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在基槽回填土以前,对基础工程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
④钢筋等工程的验收。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
⑤承重结构工程验收。在地面、墙面、屋面、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承重构件(包括墙、柱、梁、板、屋架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
⑥防水工程的验收。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对油毡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质量、层数、作法或空腔防水构造等进行的检查验收。
⑦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在内外填充墙和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的验收须由施工单位准备好自检记录,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在隐蔽验收日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但如果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通知检验后12小时内未能进行检验,则视为业主和监理检验合格,承包商有权覆盖并进行下一步工序。
㈦ 暗沟砌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这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
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3.预制桩的接头 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5.钢筋混凝土工程 6.砌体工程 7.钢结构工程 8.地面工程 9.门窗工程 10. 幕墙工程 11.墙面工程 12.轻质隔墙工程 13.吊顶工程 14.细部工程 15.地下防水工程 16.屋面防水工程 17.隔热保温工程
4.1.5.1 地基验槽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
4.1.5.2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3 预制桩的接头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
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
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
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
(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
(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
(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6 砌体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7 钢结构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焊缝;
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
3)每遍涂层;
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
(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
(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8 地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
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
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9 门窗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
(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0 幕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1 墙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
2)外墙面的防水层;
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
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
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
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2 轻质隔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2)预埋拉结筋埋设;
3)龙骨安装;
4)填充材料的铺置;
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
(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3 吊顶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
2)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
3)龙骨及吊(杆)的安装;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
5)填充材料的设置;
6)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层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基底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金属网做抹灰基底时,金属网必须铺钉牢固,接头在骨架主筋上。
(4)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木龙骨、木吊杆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6)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7)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房间净高、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设置情况(材料、位置、数量)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情况(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吊杆长度大于1.5m时的处理),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处理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4 细部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细部工程包括细木制品、木制固定家具、花饰、栏杆、栏板、扶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2)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
㈧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都包括哪些内容
1、 基坑、基槽验收。
建筑物基础或管道基槽按设计标高开挖后,项目经理要求监理单位组织验槽工作,项目工程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尽快现场确认土质是否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如需加深处理则可通过工程联系单方式经设计方签字确认进行处理。
2、 基础回填隐蔽验收。
基础回填工作要按设计图要求的土质或材料分层夯填,而且按《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请质监站进行取土检查其密实性,夯实系数要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回填土不产生较大沉降。
3、 砼工程的钢筋隐蔽验收。
对钢筋原材料进场前要进行检查是否有合格证,即合格证要注明钢材规格、型号、炉号、批号、数量及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同时要取样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合格方可批量进场。
4、砼结构上预埋管、预埋铁件及水电管线的隐蔽验收。
砼结构上通常有防水套管、预埋铁件、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需隐蔽,在砼浇筑封模板前要对其进行隐蔽验收,首先验收其原材料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有见证送检,只有合格材料才允许使用;然后要检查套管,铁件要加所用材料规格及加工是否符合设计设计要求。
水电管线埋没位置要根据使用特点检查其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意隐蔽。
(8)隔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扩展阅读
因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发生质量问题后,还要重新覆盖和掩盖,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
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
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
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㈨ 轻钢龙骨隔墙隐蔽验收的隐检内容是什么(不是吊顶)
1、隔墙本身的做工是否到位。
2、隔墙内的管子安装是否符合规范。
3、隔音棉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㈩ 建筑工程需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地方有哪些
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3.预制桩的接头 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5.钢筋混凝土工程 6.砌体工程 7.钢结构工程 8.地面工程 9.门窗工程 10. 幕墙工程 11.墙面工程 12.轻质隔墙工程 13.吊顶工程 14.细部工程 15.地下防水工程 16.屋面防水工程 17.隔热保温工程
4.1.5.1 地基验槽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
4.1.5.2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3 预制桩的接头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
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
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
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
(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
(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
(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6 砌体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7 钢结构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焊缝;
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
3)每遍涂层;
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
(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
(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8 地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
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
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9 门窗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
(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0 幕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1 墙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
2)外墙面的防水层;
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
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
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
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2 轻质隔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2)预埋拉结筋埋设;
3)龙骨安装;
4)填充材料的铺置;
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
(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