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防如何验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然而在申报的时候,往往因为材料的准备不充分导致重复工作,在这里,列出消防工程验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工程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消防设计文件(应达到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包括设计单位制作并签字确认的消防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室外消火栓布置图、单体建筑的全套设计图纸),图纸须折叠成A4规格;
(五)设计图纸电子档文件的光盘,电子档文件的格式为不能修改的格式,如DWF格式;
(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七)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立项批文或备案证的复印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印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复印件;
(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一套及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文件或回复说明;
(九)建设单位委托书或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材料
1、属工业建筑的,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使用原料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反应釜、储罐的结构图等资料;
2、采用市政管网供水的建筑,须提供当地市政管网主管部门出具的供水压力证明材料。
3、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须提供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Ⅱ 关于消防工程验收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工程验收
一、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验收程序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对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验意见。
(一)所需资料
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6.提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7.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记录;8.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二)验收程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消防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自动捕捉火灾探测区域内火灾发生时的烟雾或灼热气体,从而发出声光报警并控制自动灭火系统,同时联动其他设备的输出接点,控制事故照明及疏散标记,事故广播及通信、消防给水和防排烟设施,以实现监测、报警和灭火的自动化。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重点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专业调试队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消防验收的顺序验收顺序:验收受理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工程移交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
5.工程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及相关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四)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五)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六)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七)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