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1、“请问工程竣工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例如火灾,爆炸,漏电之类的,曾经负责建筑工程的甲方代表应付什么责任,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另电气部分工程有监理,燃气部分无监理”:
(1)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 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维护者负责;
(2)虽然是竣工后通过了质量监理验收合格,但如果其后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现问题不是使用不当、也不是维护不当、而是当初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监理者、验收者的责任。
2、电气和燃气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险工程,小心施工、保证质量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种图纸和其他档案材料、将来可以证明你的施工没有问题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祝工作顺利!
B.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以及规范中如何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扩展阅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C.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D.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属于勘察、设汁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属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及其规范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详细内容可参考:http://wenku..com/view/3cb8bd27ccbff121dd368324.html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F.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