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规定住宅层高允许偏差多少
按分户验收规则,室内净高允许小15厘米。《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明确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同时也明确了含厨卫间的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也应实施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文件高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明确本规程质量控制及执行标准的范围,强调了本规程中规定的验收标准为住宅工程验收最低控制标准。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扩展阅读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第5.0.4条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结构安全等方面的验收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质量控制,不作为分户验收内容,但做为分户验收的前提条件。
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应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并验收完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在本规程质量控制范围。
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组织及验收程序有哪些
1 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并依据本规程第3.0.2条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 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A现场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 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 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否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据《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前,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
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以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
收。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
应当及时填
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
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返修或者加固
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
严
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
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一)
建
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
窗安装质量;
(三)
地
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
水工程质量;
(五)
采
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
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
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
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施
工图纸上注明;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
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
内容进行检查;
(三)
填写检查记录,
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
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
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
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