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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21-06-19 04:36:19

A. 军用土地使用建房需要办理报检吗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12/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B. 为什么全军出击总是出现网络错误请检查网络但是我按照百度上面说的做了还是连不上更简单又能快速进入方法

你这个问题应该先检查一下网络信号好不好,有时候是信号不太强了,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这些都是好的就再麻烦一下管理人员了,让他/她们在给你说一下怎么操作了。

C. 如何准确把握部队正规化考核验收标准

正规化是指符合正式规范与特定标准的模式或状态,也可指为了达到规定标准实现正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的相关活动。部队正规化就是以实行统一的指挥、制度、编制、纪律、训练,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为基本内容,用以条令条例为主体的法规制度规范军队的各个方面,建立起适应机械化、信息化建设需要的,符合现代化战争规律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军队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要依据条令条例的要求,严格管理,加强条令条例思想政治教育,狠抓教育质量,提高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积极、进取的工作、生活作风,使正规化根植于官兵的头脑。要将正规化管理涉及的条令条例及规定进行反复学习,经常讲、时刻抓、突击查,保证每名官兵学有所记、教有所思。坚持每月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每季度召开政治工作例会和教育准备会,每半年对基层政治思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做到教育秩序、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四落实”,不断夯实政治工作教育水平。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抓好制度。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提高战斗力为目的,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标准,将条令条例和部队管理的各个方面量化、细化和具体化、达到标准统一,即:一项制度定方圆,一把尺子量长短,一个标准落到底。要严格落实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和科学带兵要求,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重视解决好官兵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建立充分尊重、信任、团结、和谐的内部关系。要把推动正规化建设与促进官兵全面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管理与教育培养结合起来,通过教、训、管一体化,使每个官兵都受到教育、得到锻炼,以官兵素质的全面增强带动正规化管理水平的跃升。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官兵的责任感。强烈的责任感是完成一切工作的动力和源泉。部队抓正规化建设同样也离不开领导干部强烈的责任感。强化领导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增强广大官兵令行禁止的军人意识,提高执行条令条例、各级禁令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制度办事,培养良好的作风纪律,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对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官兵,要严格按照《纪律条令》和相关规定处理,进一步增强官兵参与部队正规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教育、训练和培养,在部队营造良好的正规化整体环境,陶冶官兵的思想感情,影响官兵的言行举止,使条令条例的制度形态的东西转变成为官兵的思想观念,实现官兵对正规化要求从被动行为到自觉行为进而转变为行为习惯。

D. 部队立功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 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 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 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 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 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 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 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 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 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 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 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 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 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 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 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 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 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 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 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E. 新兵进部队的体检主要检查什么

征兵体检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身高,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58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二是体重,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是视力,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

(5)全军工程验收扩展阅读:

体检内容调整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末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F. 《全军干部工作大检查文件汇编》

是这本吗:(劳动人事出版社,1983) ——这本书极少见,前两年还在《孔夫子旧书网》上见过,但刚才一搜,已经没有了。 但发现另外一个本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汇编(一)(二)(1950-1980)(1981-1990)》,科学普及出版社1990年的版本。不知道这套书和上面的内容是否一样: ——你可以上孔夫子后搜一下,是吉林文史书店的,和他们的老板联系问一下。

G. 新兵入伍体能测试都检测什么 多少达标

新兵入伍体能测试检测项目:

1、俯卧撑:动作规范, 2分钟内连续完成35(8)次。

2、仰卧起坐;动作规范,3分钟内连续完成35(20)次。

3、单杠引体向上:动作规范,连续完成6(2)次。

4、双杠臂区伸:动作规范,连续完成8(3)次。

5、单腿深蹲起立:动作正确,连续完成5(2)次。

6、100米跑:15秒20(17秒20)内跑完全程; 驻海拔2000-3000米部队16秒20 (18秒20); 驻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17秒20(19秒20)。

7、3000米跑:14分(16分30秒)内跑完全程; 驻海拔2000-3000米部队15分30秒(18分);驻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17分(19分30)跑完全程。

8、5000米跑:23分内跑完全程;驻海拔2000-3000米部队25分; 驻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27分跑完全程。

9、组合练习:1分30 秒(2分)内里连续完成俯卧伸曲腿10次,5米折返跑往返2次, 俯 卧撑5次,蛙跳10米,蛇型跑25米,返回直线跑35米。

(7)全军工程验收扩展阅读:

体能标准内容:

1、徒手五公里测试:23分钟及格,21分钟优秀,海军陆战队20分钟;

2、战术(10米低姿匍匐前进、10米侧姿匍匐前进、10米跃进卧倒):30秒及格,20秒优秀;

3、单腿深蹲测试:6个及格,12个优秀;

4、100米测试:14.9秒及格,13.5秒优秀;

5、单杠引体向上测试:12个及格,16个优秀;

6、双杠屈臂撑测试:12个及格,16个优秀;

7、俯卧撑测试:2分钟40个及格,60个优秀;

8、仰卧起坐测试:3分钟50个及格,80个优秀。

特种部队日常训练项目:

1、举200次15KG的哑铃,拉100次4簧的拉力器,臂力棒100下;

2、30米长的铁丝网往返匍匐50次;前倒后到各50次;

3、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各100次;

4、瞄靶一个半小时,立姿、跪姿、卧姿个半小时,立姿和跪姿要枪口挂砖;

5、每周三次游泳训练,穿军装3000M;

6、每五天军队铁人三项:负重40kg跑2000米,负重20kg游2000米,负重20kg骑车5000米;

7、每月三次负重20KG跑15千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入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军人体能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H. 新兵去部队复检都有什么项目

复检主要依据《应征公民入伍体格检查标准》,重点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五官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

复检过程中,全体医务人员态度严谨、严格标准,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项,不放宽标准,不打擦边球,对一些边缘问题反复检查、慎下结论,确保了结果真实准确。不合格的新兵则会在50天内退回兵源地。

新兵到部队后一个月内还要进行终检,终检不合格的退回入伍地县级武装部。一般都是等新兵入伍完毕后,进入适应性训练时候开始复检,时间大约是新兵入营后的2个星期左右。具体时间每个部队都不一样,这个时间在部队里没有硬性时间规定。


(8)全军工程验收扩展阅读:

体检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4、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体检前一天忌酒,且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另外体检前三天内不能吃得太油腻,因为可能导致血脂增高,影响各项血液指标的检测,所以体检前夕应多吃清淡饮食,多吃蔬菜,少吃肉类、鸡蛋等高脂食品。

要防止中暑及低血糖,体检要求空腹,在采血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部超声等空腹项目检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充水分和就餐,防止头晕、无力等低血糖症状的发生,这是我们体检时需要注意的。

I. 当兵复检都检查什么

1、复检主要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

2、征兵入伍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为不合格;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为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为不合格。

J. 征兵体检最新标准。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1.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58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2.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4.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女性)及辅助检查。

一、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二、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1、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2、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觉丧失,不合格。

2、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2、色觉异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5、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六、妇科

1、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七、辅助检查

1、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³)。

2、尿液检查

3、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外观:黄软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10)全军工程验收扩展阅读:

征兵条件

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武装部现场报名,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

征集的青年为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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