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竣工验收,如何处理质量缺陷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需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仍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在竣工时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或者负责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也有权请求施工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质量缺陷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业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Ⅱ 工程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工程质量缺陷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Ⅲ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物的某一部位没有达到质量要求,但不影响建筑物安全的质量问题。
比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足,砖墙砌筑中局部灰缝大于12mm等,这些质量问题虽说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但不是绝对质量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有些质量问题就不能说是质量缺陷,而应该鉴定为工程事故。
比如梁截面不足,这是必须返工的工程事故。
所以,质量缺陷与工程事故同属于质量问题,但性质不同。
Ⅳ 质量缺陷分为几个等级,质量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质量缺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轻微缺陷、一般缺陷、严重缺陷、致命缺陷。
【详细解释】:
1.轻微缺陷:轻微缺陷是指对产品外观和下道工序可能会有轻微影响的缺陷
2.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不影响产品的运转和运行、不会成为故障起因,但对产品外观和下道工序影响较大的缺陷。
3.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可以引起易于纠正的异常情况、可能引起易于修复的故障或对产品外观造成难以接受的缺陷。
4.致命缺陷:致命缺陷是指会造成安全问题的各类缺陷。
Ⅳ 建设工程中哪些属于质量缺陷,哪些属于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其他两类如下:
一、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二、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Ⅵ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有缺陷、影响整体的质量。为成达到预计效果的工程。
Ⅶ 请问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缺陷的区别
“缺陷”是一个法律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问题”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但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浇筑后质量技术要求要等120小时后才能继续在上面施工,而实际只等了115个小时后就继续施工了,经检测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标达标,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工程质量问题,但不是一个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有: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查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理方式:
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
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
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
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
①修补处理;
②返工处理;
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
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