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防验收主要是验收什么
重点检查逃生通道,各系统设备的联通和单项使用功能。消火栓试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现场各手报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报,各系统是否联动正常。抽检正压送风、排烟的风压风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况。还要对着上报的产品资料来现场检测个消防产品材料的质量、标识。对于消防检测报告上的问题,重点检查。
拓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网络——消防验收
㈡ 消防工程验收都需要什么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共有七章49条,其中第三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条是关于消防验收的条文规定,从建设工程验收的范围(包括不同场所、不同面积、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的详细列举)、一些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规定以及办理消防验收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一些国家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使用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采用国外标准的处理办法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共有七章49条,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需要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范围、备案抽查的条件、备案抽查抽中时申报资料以及不备案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主要是从验收的一般规定、验收内容、验收评定以及局部验收的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它把验收的顺序按照先子项合格评定、后单项合格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把验收的内容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分为A类项(主要是指国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B类项(主要是指规范中措辞用“必须”“严禁”“不得”“应”“不应”等)、C类项(规范中非强制性标准且不再A、B中的其它项)。
单项工程是否合格主要看单项所包含的各个子项是否合格,子项合格的条件为 A类项全部合格、B类不合格项小于等于4处、C类不合格项下雨等于8处。各个单项工程均判断为合格则这个建设工程综合判定为合格。
㈢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消防工程验收规范有哪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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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消防工程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