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电安[2010]109号
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工厂处,通号、电化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重新修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集团公司即将修订《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适时公布,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宣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责任 追究 通知
抄送:公司党政各部门、工会、纪委、团委,各工程指挥(项目)部。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4-21印发
㈡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处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㈢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项目经理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项目经理承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等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扩展阅读:
项目经理不仅是一段时间的负责人,而是需要负质量终身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㈣ 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1、“请问工程竣工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例如火灾,爆炸,漏电之类的,曾经负责建筑工程的甲方代表应付什么责任,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另电气部分工程有监理,燃气部分无监理”:
(1)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 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维护者负责;
(2)虽然是竣工后通过了质量监理验收合格,但如果其后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现问题不是使用不当、也不是维护不当、而是当初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监理者、验收者的责任。
2、电气和燃气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险工程,小心施工、保证质量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种图纸和其他档案材料、将来可以证明你的施工没有问题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祝工作顺利!
㈤ 工程质量出事情,责任如何追究
底层的工作人员不会有太大麻烦,主要是找在质检程序文件上签字的人,比如监理,总监,工程项目负责人,这些是负主要责任的,至于底下的人,最多也就是项目总工和质检员担点责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