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有:已完成计划和合同规则的各项内容。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检验合格,契合法令、法规、工程建造强行标准、计划文件规则及合同请求。工程材料契合请求。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用的查看材料完好;主要功用项目的抽查成果契合有关专业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契合请求。各专项检验及有关专业体系检验悉数经过(建造单位)。由建造单位担任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分或授权查看安排请求各项专业、体系检验:1)消防检验合格文件;2)计划检验认可文件;3)环保检验认可文件;4)电梯检验合格文件;4)智能修建的有关检验合格文件;5)建造工程竣工档案预检验定见;6)修建工程室内环境查看陈述。
完成图纸和联系单确定的所有内容;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进场复试报告齐全;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有质量保修书;有些城市还有另外一些规定,如:分户验收记录、现场抽检实测报告等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3. 简述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但下列情况也可进入竣工验收: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安排;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行。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范围: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标准: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2、国家对各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
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⑹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⑺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设计变更进行了书面确认;
⑻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⑽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⑾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