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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监理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9 13:17:52

❶ 什么是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尤其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用听天由命来比喻其此时的处境再恰当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以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❷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处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质量的监理责任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❸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权力方面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❹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监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具体要看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的,如果善尽监理责任,那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❺ 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责任大还是监理人员责任大

我自己 作为一名总监代表,看到你的叙说 说:监理单位门槛 监理个人赔偿损失,几乎 是感到闻所未闻加上骇人听闻,天大的笑话!
请看《工程建立 监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背 本规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合法 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职业 ;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工程建立 监理规则 》是国家对监理人员制定的行业规章,但其中也没有半个字提出因监理人员的职业 失误形成 了监理单位的损失门槛 监理人员个人赔偿,“法典无据即不为守法 ”,所以,在我国历来 没有过因监理人员的职业 失误,个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平安 事故除外)。
总监代表是主要责任者,你是次要责任者,你们的责任就是职业 渎职 ,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许 局部 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许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 真实意思的状况 下订立或许 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本人 的法定责任、扫除 劳动者权益 的;
(三)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强迫 性规则 的。
既然国家没有因职业 失误门槛 监理个人赔偿监理公司损失的规则 ,则监理公司与你签署 的劳动合同上的“为公司形成 损失将赔付其10%~100%的经济损失”这个条款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强迫 性规则 的的规则 ”,属于局部 无效的合同,对你没有任何强迫 力。
你的总监代表也跟你一样,个人不会赔偿分文损失,由于 这属于职业 失误,并非你们俩收受益处 后,伙同施工单位有意偷工减料形成 的业主单位损失,否则另当别论。这是关于 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责任大还是监理人员责任大?的解答。959

❻ 对于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监理负有怎样责任

1、有责任的,一般质量缺陷问题也是常见的,也不算什么的。大的质量事故,一定追究监理的责任的。

❼ 监理的责任是什么

其实就是一句话:四控制(投资、质量、安全、进度),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参建各方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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