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国家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的国家标准如下:
1、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4、分户验收依据如下: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程扩展阅读
1、进行分户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质监站时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质监站,住宅工程同时尚应报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等,室内和公共部位分户验收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2、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㈡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规定住宅层高允许偏差多少
按分户验收规则,室内净高允许小15厘米。《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明确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同时也明确了含厨卫间的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也应实施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文件高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明确本规程质量控制及执行标准的范围,强调了本规程中规定的验收标准为住宅工程验收最低控制标准。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程扩展阅读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第5.0.4条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结构安全等方面的验收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质量控制,不作为分户验收内容,但做为分户验收的前提条件。
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应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并验收完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在本规程质量控制范围。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商品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法律最新规定
最新法规:《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22日颁发。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正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
(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
(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时,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
五、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把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㈣ 分户验收的步骤和验收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参照标准、条文)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及数量参照标准、条文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GB50209-2002第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墙面、天棚脱层、空鼓、裂缝、和爆灰(鱼裂除外)观察检查,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10-2001第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GB502010-2001第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GB50204-2002第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设计无找平的楼面)。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强)厕、浴、阳台地面表面坡度观察和泼水检查GB50209-2002第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2防水屋面渗漏雨后或蓄水试验检查GB50207-2002第10.0.5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厨、卫、阳台防水工程施工尺量检查GB50327-2001第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观察检查 GB50209-2002第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外墙渗漏淋水24h或雨后观察检查《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3门窗外窗台或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外窗台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GB50352-2005第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GB50096-1999第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强)护栏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栏杆高度检查:GB50368-2005第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GB50368-2005第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不得有负偏差)。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用1m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竖杆间距检查: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GB50210-2001第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下列规定:1.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2.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3.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4mm。4.扶手高度允许偏差3mm观察检查防攀爬措施检查:GB50352-2005第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卡尺测量护栏玻璃检查:GB50210-2001第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外窗渗漏雨后观察检查《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门窗质量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GB50210-2001第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GB50210-2001第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GB50210-2001第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强条)门窗玻璃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GB50210-2001第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GB50210-2001第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4室内给排水安装管道渗漏观察试水检查GB50242-2002 第4.2.2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管道堵塞管道坡度观察检查GB50242-2002 第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1、管径50mm,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2、管径75mm,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3、管径110mm,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4、管径125mm,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5、管径160mm,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地漏水封尺量检查GB50242-2002 第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5室内电气安装插座相序、接地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漏电开关测试仪”无接错显示GB50303-2002第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第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强条)户内配电箱(盘)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GB50303-2002第6.1.9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第6.2.8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 2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照明试验通电检查GB50303-2002第23.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等电位观察检查GB50303-2002第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第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6建筑节能(内保温)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验检查检验报告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保温层观察检查或小锤轻击无脱层、空鼓、无损伤7其它烟囱道设置及附件烟雾或火苗试验观察检查住宅厨房排烟道JG/T3028-1995,无漏风、串风现象墙面空调孔观察检查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孔周边墙面装饰无破坏注:引用标准、规范目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 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1)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2) 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㈤ 分户验收标准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1号
三、分户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具体,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福建省,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DBJT_13-119-2010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否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据《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前,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
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以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
收。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
应当及时填
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
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返修或者加固
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
严
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
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一)
建
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
窗安装质量;
(三)
地
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
水工程质量;
(五)
采
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
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
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
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施
工图纸上注明;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
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
内容进行检查;
(三)
填写检查记录,
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
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
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
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