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检验员票据保存几年
当检票员的票据保存要。五年。
Ⅱ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两者有什么关系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3、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4、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5、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6、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
🔹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
🔹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7、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
🔹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
🔹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
🔹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8、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9、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触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
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
Ⅲ 如何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摘要
一、竣工决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点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验收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2、 工程竣工结算的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各项造价文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3、一定要坚持实事求的态度,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完;
4、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条款。共同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保证资料齐全,依据充分,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 二、如何做好竣工决算:
1、企业领导重视及各个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
在现行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会在投标阶段进行低价中标,如何提高利润,重点就放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以及工程最终的决算,有些企业领导比较注重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在其心中只要能为公司省钱就是盈利,然而往往忽略了工程最终的决算,然而通过目前的建筑市场可以看出,好的工程决算,能提高整个工程的利润率。企业领导一定要认识要其重要性,为调动结算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应讲究一些策略,比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件,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成果进行检查考核,激励员工的积极主动性。
在结算过程中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一定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结算体系,预算人员必须和技术、生产人员齐心合力,相互沟通。对现场情况技术人员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预算员,而预算员对于施工范围、单价的界定、洽商的办理等比较了解,通过共同的努力,一定能把工程的竣工决算做好。
2、收集整理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一定要保证齐全,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
结算资料一般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工程施工图、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签证、认价单等。
(1).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签认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进行工程结算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结算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项目可以计入或调整、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据。
(2).招投标文件、原投标报价,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3). 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竣工图是工程竣工完成后,根据最终的实际施工情况而绘制的图纸,如果工程变化不大,可在施工图上将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若工程变化较大,则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完成后,要请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审核,并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并如实以竣工图为依据,调整结算费用。。
(4).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洽商:设计变更通知应是原设计单位下达的,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经设计人员认可并签字的变更,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方可生效;由变更通知单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洽商,经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在原有合同额的基础上增减工程费用。
(5).价格确认单:目前建筑市场上建筑设备及材料,由于厂家、材质等不同,价格差异很大,为保证竣工决算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型号、材质和价格,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订认价单,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即为施工现场的一些情况,当结算过程中,对某一项目有争议时,双方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量。
(7).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相关规定,在编制结算时一定要熟悉并掌握国家、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而如一些关于结算的法律文件、办法、规定在结算中也是经常用到的。
(8).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基础保证
(1).要编好工程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正确理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及时掌握计价信息,(如各地的补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并能吃透精神,准确运用。此外,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进行索赔,同时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为其服务;针对新材料、新工艺,能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2).结算编制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结算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果抱着算多算少与我无关的思想,只对其他人员或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被动计算,或对资料收集不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盲目编制,则其编制结果必将有失水准。因此,作为预算人员,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的去收集整理资料,同时公司一定要重视结算人员的思想情况,在结算前先设定一个目标,如果预算员能超出目标,对超出部分进行奖励机制,这样就能大大提高预算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公司对表现好的员工,一定要加以表彰,这是对工作的肯定,会大大增加预算人员的自信心及工作的积极主动严谨性。
4、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个子目,确保不漏项
结算编制中容易出现的失误之一就是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益的损失。为了防止这一点,笔者通过对结算工作的分析与总结,认为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以下内容。
(1).确保结算书中定额子目的完整性,一定要认真审核,避免漏项;
(2).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需增加的费用等,如: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
(3).由设计变更、洽商等因发包方主动提出的而导致增加的费用部分;
(4).依据合同文件,超出合同范围内的部分,以及施工索赔费用等。
(5).结算过程中一定要好好核对合同价及当初提供的投标预算价,厂家一般会在投标时作出让利,一定要正确理解让利原则,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注意权衡利弊,对于有利于结算的地方,要积极争取。
5、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
做好工程的竣工决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和相关单位搞好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审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搞好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把因设计变更而编制的洽商等文件,积极找相关单位签认,对最终的竣工决算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有就是在审计过程中,一定不能把对方当敌人看待,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双方可以共同商议,通过补签相关文件、价格确认单等方式完成。
总之,做好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直接决定工程最终的费用总额,而如何做好竣工决算,是每个预算员都应思考的问题,同时自己认为通过决算工作,可以真正认识自己的预算水平,找出自己的差距,以备在后续的工程决算中进行弥补,把决算工作做得更好。
Ⅳ 什么叫凭证,什么叫票据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谓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所谓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加以归类,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凭证是第一个关口,如果使用的凭证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那么整个会计核算就不可能是真实的。
票据
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义(Definition)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三.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种类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支票(CHEQUE)是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付款银行的名称;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写明即期;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
9.无条件支付命令。
四.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在支票上注明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才能收款。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指定收款人。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主要是委托银行代理收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签发为出票人,付款由银行付款,以保证支票能够收到钱。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由银行签发,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PURCHASER)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Ⅳ 个人和公司签订的工程维修合同,已经验收结算和开具税票,一直未收到钱,该怎么
履行催款程序。
这属于应收账款,必须加强管理,以免形成呆账坏账。你可以凭相关合同和资料票据到甲方进行催收
Ⅵ 工程审计到底是先验收再审计,还是先审计再验收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3、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4、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5、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6、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
🔹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
🔹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7、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
🔹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
🔹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
🔹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8、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9、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触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
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
Ⅶ 费用票据的规范及报销规定是什么
费用票据的规范及报销规定1)当月费用单据附《现金使用明细表》于次月2日下班前送达公司财务部。2)取得的外来票据尽可能是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或有对方单位盖章的正规收据,所有外来票 据须具备公司全称。票据中需填写业务交易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大小写合计、出票方 收款人签名、出票单位及出票单位公章等要素,各要素不得有涂改痕迹,否则作无效票据处理。3)无法取得对方规范票据的需填制现金支出单,注明无法取得之原因。遗失票据的,按实际支 付金额的80%报销。4)各项费用必须于发生后一周内报销,业务发生日(结算日)离到达财务部的时间不得超过35天。5)按月结算的费用须于当月及时结算,不能将多个月汇总结算。报销时至少有经手人和审批 人签名,购物凭证须有验收人签名。
Ⅷ 工程结束时验收的检测费入什么科目
结束时的检测费一并计入“在建工程”
等工程完全结束后方可跳转“固定资产”一类的科目
只要你们的检测费有票据显示,就是说有标明检测费的发票,就可以一并入账。
Ⅸ 进在建工程科目是原始票据应该是哪些
需要竣工通知单或者通过验收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确认固定资产。
已经确认为固定资产以后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转固定资产的次月计提折旧。
那也至少有个东西表明该工程已经结束,可以用了吧!总不可能你说完工就完工了吧!反正就是需要一个东西证明该工程已经结束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没有,那就按实际使用的时候入固定资产啦,后期发生的费用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