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需不需要主管部门
必须由港口所在地水运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局主持交工验收,然后再经过各个专项验收以后,就可以进行竣工验收,为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做好准备。
Ⅱ 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竣工资料规范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 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 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 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 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 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 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 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 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交通部的规范中,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的程序、文件格式要求、验收的范围)这一块采用的哪一本规范
第十章船闸工程质量检验满足你的施工过程需要。然后关于竣工验收需要的东西在附录里面去找,挨个的都有的。这就是一本葵花宝典,什么都可以在里面套出来
Ⅳ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解读《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该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我国航道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保证航道建设工程验收效果,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在认真总结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以2008年第1号交通部令公布了新《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办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颁布实施旧《办法》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等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验收这一重要基本建设程序,对加强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旧《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为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的项目,需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旧《办法》竣工验收证书由验收委员会负责签署,缺少行政审批程序。(二)旧《办法》是对港口、航运枢纽、航道及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统一规定的,对不同类型工程竣工验收针对性不强。为此,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的新形势也亟需建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分别制定。(三)进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设进度不断加快,航道工程技术越来越复杂、建设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必须针对航道整治、航运枢纽等不同类别航道工程特点重新制定相应验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当前航道建设发展形势,提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四)旧《办法》中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体、验收条件、监督与检查等要求不够明确,已不能适应去年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同时也不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强化监管。为对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须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新《办法》针对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调整: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调整:旧《办法》适用于航运枢纽、航道整治、内河港口、修造船厂、通信、航标、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办法》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同时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内河航道工程,充分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验收管理主体的明确: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修订的新《办法》按职责对航道工程验收主体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新《办法》中相应规定负责各自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作为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行政管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本次修订新增加了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签发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0日内完成。(四)增加了法律责任:1996年的旧《办法》未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次修订,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和竣工验收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三)明确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等。(四)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1、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初审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五)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等。(六)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贯彻实施新《办法》? 我们首先是要加强新《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全国性的培训,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新《办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其次要严格按新《办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再投入运行;再次就是要严格法律责任,对违反新《办法》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条款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啊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5)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扩展阅读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Ⅵ 三峡工程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三峡工程完成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可以有效对华东、华中、广东等地区提供发电;可以防洪;有利于运输;有利于保护稀有动物。
01、三峡工程完成整体竣工验收。11月1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峡工程完成整体竣工目前已经完成了验收,三峡工程又称为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与三峡水电站,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
同样也是我国至今为止最大的水利工程,三峡工程的完成对于咱们未来带来影响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防洪、供电、运输这些方面。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完成,可以让航运成本大大降低,让万吨船都能尽快到达目的地。还有一些影响,比如可以有效的保护一些稀有动物,比如扬子鳄之类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水污染,当然有能带来很多的经济效应,比如三峡旅游业这些。
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是指什么
国家海事局规定,新建港口要想通航必须经过所在地水运项目安全与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竣工验收,有专家验收出具验收质量和建设过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临时通航了。这就是你指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Ⅷ 我是刚做施工单位水专业资料员,帮忙发一下资料员的流程,竣工验收时需要什么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6、专家建议文件;
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4、建设用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4、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6、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7、有关行政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8、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3、施工招投标文件;
4、施工承包合同;
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6、监理委托合同;
五、开工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监理文件
一、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三、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四、进度控制
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五、质量控制
1、不合格项目通知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六、造价控制
1、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七、分包资质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3、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八、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2、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3、合同变更材料
九、监理工作总结
1、工程竣工总结
2、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施工文件
一、建筑安装工程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阶段;
(1)施工组织设计;
(2)技术交底;
(3)图纸会审记录;
2、施工现场准备;
(1)控制网设置资料;
(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3)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
3、地基处理记录:
(1)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
(2)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3)桩基施工记录;
(4)试桩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1)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2)设计变更记录;
(3)工程洽商记录;
5、施工材料预测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1)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2)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3)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4)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6、 施工试验记录:
(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2)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6)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7)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8)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掺试验报告汇总表;
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2)钢结构工程;
(3)防水工程;
(4)高程控制;
8、施工记录:
(1)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沉降观测记录;
(3)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4)工程竣工测量;
(5)新型建筑材料;
(6)施工新技术;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2)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3)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图纸会审;
2、设计变更;
3、工程洽商;
4、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5、设备安装记录;
6、设备试运行记录;
7、设备明细表;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9、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
10、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 ;
11、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12、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
13、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14、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
1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
2、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图纸会审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3、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4、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5、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
7、洽商记录
8、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
9、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
10、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11、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汇总表、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
12、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
13、回填土、路床压实长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
14、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15、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
16、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
17、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18、混凝土试块抗掺、抗冻试验报告;
19、混凝土强度试块统计、评定记录;
20、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21、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22、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
23、桩基础试(检)验报告;
24、地基钎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
25、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26、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
27、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
28、打桩记录;
29、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0、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
31、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32、预应力张拉记录表;
33、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
34、孔位示意图;
35、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
36、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
37、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38、预制安装水泥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3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0、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4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
42、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43、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44、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
45、水池满水试验;
4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4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8、电气照明、燃气管网等网试运行记录;
49、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
50、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
51、电讯、宽带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
5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53、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
5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竣工图
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
(一)综合竣工图
1、综合图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
(2)竖向布置图
(3)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
(4)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
(5)设计总说明书;
2、室外专业图
(1)室外给水
(2)室外雨水
(3)室外污水
(4)室外热力
(5)室外燃气
(6)室外电讯
(7)室外电力
(8)室外电视
(9)室外建筑小品
(10)室外消防
(11)室外照明
(12)室外水景
(13)室外道路
(14)室外绿化
(二)专业竣工图
1、建筑竣工图
2、结构竣工图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4、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
5、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
6、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
7、燃气工程竣工图;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广场工程
4、隧道工程
5、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
6、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
7、地下人防工程;
8、水利防灾工程;
9、排水工程
10、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
11、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
12、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
13、场、厂、站工程;
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竣工验收证明书;
5、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
9、决算文件;
10、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11、工程有关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品;光盘、磁盘;
Ⅸ 水运围堰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要准备哪些资料求大神
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规范去编了
首先肯定是分部工程验收表
然后是分项工程验收各种验收表和记录表:围堰一般包括筑堤回填、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
原材料报验 水泥、砂、石子、石头等 试验资料:28天强度,其它相关
测量放线资料
施工总结,基本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