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甲方(施工方)的质量责任人负什么责任
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是项目经理的助手,代表施工企业对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建设方一般不设项目质量责任人,由委托的监理部总监,监督管理,进行质量控制,负管理责任。工程质量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则,谁生产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2.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出自哪个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保网
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将推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确保追偿权顺利实现。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于9月22日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地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应根据《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多措并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3. 施工单位们的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一线工人)谁的责任大,在发生质量事故的时候
肯定是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大。
项目负责人是决策者、管理方和指挥方,工人是实施者;工人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所以项目部负主要责任,就是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
4.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出自哪个规定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5.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首要责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问题导致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项目都要担责。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5)工程质量责任人扩展阅读: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也对建设单位责任有明确要求: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责任大还是监理人员责任大
我自己 作为一名总监代表,看到你的叙说 说:监理单位门槛 监理个人赔偿损失,几乎 是感到闻所未闻加上骇人听闻,天大的笑话!
请看《工程建立 监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背 本规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合法 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职业 ;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工程建立 监理规则 》是国家对监理人员制定的行业规章,但其中也没有半个字提出因监理人员的职业 失误形成 了监理单位的损失门槛 监理人员个人赔偿,“法典无据即不为守法 ”,所以,在我国历来 没有过因监理人员的职业 失误,个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平安 事故除外)。
总监代表是主要责任者,你是次要责任者,你们的责任就是职业 渎职 ,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许 局部 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许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 真实意思的状况 下订立或许 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本人 的法定责任、扫除 劳动者权益 的;
(三)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强迫 性规则 的。
既然国家没有因职业 失误门槛 监理个人赔偿监理公司损失的规则 ,则监理公司与你签署 的劳动合同上的“为公司形成 损失将赔付其10%~100%的经济损失”这个条款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强迫 性规则 的的规则 ”,属于局部 无效的合同,对你没有任何强迫 力。
你的总监代表也跟你一样,个人不会赔偿分文损失,由于 这属于职业 失误,并非你们俩收受益处 后,伙同施工单位有意偷工减料形成 的业主单位损失,否则另当别论。这是关于 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责任大还是监理人员责任大?的解答。959
7. 根据建筑法规定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吗
是的,因为他是此项目的委托人代理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 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 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8. 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谁一线工人会被判刑吗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1、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2、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3)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