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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发布时间:2021-06-17 03:34:26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以及规范中如何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扩展阅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⑵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⑶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扩展阅读: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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