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广东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到,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通知》显示,为全面提升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即日起广东省住建厅将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质量控制关键环节管理,实现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升、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
据悉,此次行动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首先是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此外,强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同时,要加强过程控制,严格建材质量管控,严格实施样板引路,严格落实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严格落实功能试验,提高工程质量。
《通知》指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质量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将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建项目加大日常监督频次和力度。将存在较多渗漏、开裂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信息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通知》提到,各级住房城建建设主管部门应把渗漏、开裂问题质量投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建设(开发)单位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构建合理有效的应诉处理机制回应群众诉求,对保修期内确因设计、施工原因导致的渗漏、开裂投诉,建立专项台账,对被投诉较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预警约谈、信用考核、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②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处罚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③ 工程质量事故,施工方想要整改,如何操作
提出整改措施,其中要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技术方法、补救造价。
口头报业主、监理是没有实证的哦。要吸取教训,以后不管业主采不采纳,涉及责任的事情,必须形成书面,并要求业主签字确认收到了材料,业主作不作为,那是后话。。。。。
恐怕只有做基础托换了。你是什么建筑?建筑结构?基础形式?另外需要补充地质勘察,以决定基础托换的持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