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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07:02:31

Ⅰ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验收规范》

无此规范,接近的只有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相关档案方面还有
1、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3、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5、水电工程竣工档案整编细则(试行)(国电公司编制)

Ⅱ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内容 日期 编制 修改 审核
1 首次发布 2005年2月
2
3

目的
对项目资料和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公司在任何场合使用的工程图书资料为完整、系统的现行有效版本。

范围
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

职责
项目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对项目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把项目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总裁办统一管理。项目经理负责对移交总裁办的档案进行审核。
内容
4.1 项目资料的控制
4.1.1 收集、进库和保管
4.1.1.1 做好收文发文登记
4.1.1.2 工程项目过程中,总裁办统一收集的所涉及该项目的上级批文、政府批文、土地合同、报建资料、工程合同(包括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以及各类证书在产生后,及时把复印件送至项目档案管理员保管,工程竣工前,再把相关资料的原件移交项目部,准备办理竣工验收。
4.1.1.3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部应将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数据以及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和电子文档,归纳、整理、附上移交文件清单,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移交总裁办统一管理。
2 归档
工程项目过程中,项目档案管理员对所接收的项目资料,应按不同专业和文件类别进行分类、编号、装盒标识,并分别存放。
4.1.2.1 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均有项目名称,且档案盒使用统一的标识。
4.1.2.2 文件类别:1土地合同类,包括上级批文、合作协议、土地合同等,2政府批文类,如计划批文,3“五证”,包括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开工许可证,4合同类,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5项目发展类文件,包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报建报批文件等,6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包括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的文件,7竣工验收类,包括专项验收8证,8图纸类,包括项目的各专业图纸及CAD电子文件、设计变更、签证、洽商等。
4.1.2.3 编号
项目档案管理员对所接收的项目资料,在专业不同的基础上分类后按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在首页打印出目录表。
4.1.2.4 标识
对已分类和编号的文件,应在档案盒上进行标识,标识应简单清晰、明了、易懂。
4.1.3 借阅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如需借用相关资料,应到项目部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使用完后,立即归还。
4.2 工程资料的控制
4.2.1 工程竣工资料的范围
政府部门所要求专项工程项目均应做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的验收条件
工程竣工档案应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4.2.2.1 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及其它工程验收进行完毕;
4.2.2.2 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4.2.3 工程竣工资料的验收程序
4.2.3.1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填报《工程竣工档案情况申报表》,报送项目经理部。
4.2.3.2 项目经理部汇总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和《工程竣工档案情况申 报表》后,由项目经理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公司的甲方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主管城建档案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4.2.3.3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由主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小组主持。
验收工作进行完毕,由验收小组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正式的《建设工 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认真进行整改,并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4.2.3.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经整改后的工程竣工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送主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审查。
4.2.4 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
4.2.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4.2.4.2 项目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承建方的竣工资料时,应检查所移交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确保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向各单位出具《接收工程项目档案登记单》。承建方均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4.2.5 归档
项目档案管理员对于所接收的竣工资料,应按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和装盒标识。
4.2.6 移交
竣工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项目档案管理员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且在移交清单上签收,一份移交给公司总裁办统一管理。同时移交所有的移交目录清单。
4.2.7 借阅
4.2.7.1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借阅竣工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
4.2.7.2 公司之外的单位借阅档案,需经总裁办负责人的批准。
4.2.8 销毁
对凡需销毁的资料、图纸,必须先进行造册列出清单,经项目经理部确认,方可销毁,销毁清单应予以保存。
4.3 档案立卷的要求
4.3.1 文字资料立卷要求
4.3.1.1 档案材料归档时,以A4(即210mm x 297mm)规格为标准,不足A4规格的应用A4白纸粘贴,过大的要折叠为A4规格。
4.3.1.2 档案材料中的金属物应去掉,对因复写而透底材料,应垫上白纸,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4.3.1.3 文字材料组卷时,厚度不得超过2cm,一卷内有多种材料时,应用彩色薄纸隔开。
4.3.1.4 装订时,用棉绳三孔一线方式装订成册。
4.3.2 图纸的立卷要求
纸质竣工图(或其它归档的纸质图),归档组卷时以手风琴式折叠为4#图幅,连同图纸目录,散装入统一的卷盒。
4.3.3 立卷档案必须装订整齐,以相关流水号打印页码。
4.3.4 立卷档案每卷必须有独立的页号和卷内目录。
4.3.5 立卷档案必须统一使用现行的封面、卷盒和目录。

编制 修订 审核 同意 陈耕

Ⅲ 项目档案验收

一.建设项目档案概念: v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v项目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设备文件、财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基建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知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前端和过程控制 四、严把验收关,认真做好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这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三.建立“四纳入”制度,是指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纳入项目法人制,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2、纳入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作用(档案专项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3、纳入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手段作用 4、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同步管理 v主要措施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三同步”、“三参加”。 四.档案工作法规: 1、《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2006]2号) 五.档案工作标准(主要)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v电力档案工作标准: 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工程档案篇) 2、《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 3、《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DL/T5229—2005 v建设部档案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对各参建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考核措施,实施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责任制,组建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规范;构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文件形成、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检查。 2、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将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以及项目档案验收情况,报送国家或地方档案管理机构。 3、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性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生产准备及试生产等阶段形成的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统一编目,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5、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Ⅳ 建设工程验收的方法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验收的方法:

  1.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建筑工程竣工后,要经过专门验收机构(有关部门成立的),组织专家开展质量评估验收。

  2. 组织验收

    验收需要经过四方验收,包括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 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要到有关部门处登记备案。

  4. 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就可以交付使用了。

  5. 未验收而交付使用(视为合格),建设方丧失质量抗辩权;丧失以质量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权利,但不影响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履行。

Ⅳ 建设工程资料怎样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Ⅵ 工程资料怎么样验收

必须按当地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组卷、自查工作。

依据《工程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当地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组卷、自查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必要条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汇总整理分包单位编制的全部工程资料,统一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收集各项验收记录的原件,经整理、汇总后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资料、声像资料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后归档,具体要求应符合各地方及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扩展阅读:

工程资料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2、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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