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质量维修损失一般占总造价的多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般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为了保证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从而进行的担保,这样才有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这两个概念。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主要就是用来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资金,承担的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证金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B.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损失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C.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监理应承担总经济损失的多大比例依据
非监理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不需承担责任,如因监理与承包人串通造成质量问题并导致建设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监理应承担监理责任(适用违约责任)。监理的赔偿最大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除去税费)。监理的赔偿都是由监理单位来赔偿的,监理单位在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比例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说如果是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的损失那承包人是无责的,建设单位可以就损失向监理追究责任,如果是因监理人未完全履行监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话,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做事的是承包人不是监理),监理人承担监理责,对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向监理单位罚款(根据监理合同)并要就撤换相关监理人员。
D. 工程质量不合格,但造成的损失无法估算怎么索赔
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在多少万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建质[2010]111号规定: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F. 工程质量事故有几级
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G.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有:
1.设计缺陷
2.偷工减料
3.违规操作
4.监理失职
5.自然因素
6.超限使用
处理损失的办法:
1.多方集合召开事故分析会
2.请第三方介入,共同找出事故原因
3.按责任轻重,明确各方应该承担的损失比例。
4.按照工程合同,启动扣款、罚款条款
5.在事故原因确定的前提下重新翻工。
H. 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怎么规定
2、风险应对
随着国内新建高层住宅项目数量与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也不断提高。作为“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避免风险事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外墙脱落”质量安全责任主要集中质量保证期间,如上文所述,所涉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质保期时间分别为5年和2年。
建设单位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阶段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还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这一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防范和化解各类质量安全风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仅限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主要作用在于覆盖整个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技术、用料、管理等源头上避免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形式提供包括建筑物外墙检查、维修、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损伤赔偿责任。实务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识,鲜少会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同时维修所涉费用不菲,物业公司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费中应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此可见,除了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险力量有效防范和规避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物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投保,利用保险赔付转移自身的风险事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
由于造成外墙脱落的主要风险原因质量保证时间较短,客观上,业主承担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同时,小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与精力,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即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物外墙脱落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生命与财产安全风险。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作为风险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排查并采取包括保险投保等风险管理工具,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有效应对风险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