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怎么样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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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深圳市水务局的直属机构
(一)市排水管理处
职能:负责制定全市排水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及有关规范;组织编制排水专业规划;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负责全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授权,监督管理全市排水设施运营企业,并对其日常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负责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排水管理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职能: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4、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5、负责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6、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进行监督管理;拟定超计划加价费用的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7、组织节水产品、器具及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工作;8、指导各区节水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投诉、行政复议等。
(三)市水政监察支队
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2、组织协调并负责处理全市重大、统一的行政执法活动;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水务行政执法工作;4、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财务管理中心
职能:1、负责对市水务局非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进行集中会计核算(记帐、报帐、对帐)和结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会计报告;2、负责办理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工资统发手续和各类款项的支付手续;3、负责为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审核和编报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4、协助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做好资金收支管理,负责对各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为纳入集中核算单位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五)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职能:负责管理和维护深圳经济特区内的防洪设施,即已建防洪水利工程(河道、防洪排涝泵站、滞洪区、水闸等)。
(七)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职能: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为东部引水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供应原水(未加工的天然水)。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维护、泵站机电设备运行管理、运行安全监测。
(八)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职能:负责铁岗水库、石岩水库和茅洲河提水泵站、塘头抽水泵站、库区涵养林及配套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九)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处
职能:负责观澜河引水工程、茜坑水库、龙茜供水工程以及北线引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
(十)市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
职能:负责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
(十一)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
职能: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包括配套、辅助、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市水质检测中心
职能:负责原水、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及污水处理厂进厂、出厂水质检测工作。
(十三)市西丽水库管理处
职能:负责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石塘引水渠、长(岭皮)西(丽)引水渠和红木山水库等工程的管理维护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为深圳市城市供水、城市防洪提供保障。
(十四)市梅林水库管理处
职能: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负责梅林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水库资源保护。
(十五)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
职能:负责三洲田水库和铜锣径水库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水源保护工作;负责三洲田水厂、三洲田电站、大康泵站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横岗、龙岗、坪山、华侨城三洲田投资有限公司的源水、自来水供应和发电工作。
C.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怎么样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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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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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水务集团工程管理部门怎样做好监管工作监督
水务集团工程管理部门想要更好的做好监管工作监督,必须要对整一个部门的流程做一个深入的了解,然后有针对性的实施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F. 东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怎么样
东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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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饮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险水库整治、旱山村集雨节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水产、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业具体负责所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没有设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务局报告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质量事故,形成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会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的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并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发行专用章。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水务局审核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需上报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审设计文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水务局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设计文件报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地势、地质以及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设计的,施工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审查认为确需变更的,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施工设计;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设计后,提交施工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水务局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及时纠正,必须按原施工设计建设,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点隐蔽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验人员必须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水利行业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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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申请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真接与当地市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一般都设在当地市水利(水务)局内,他们会告诉你如何办理。主要是业主带上项目的可研报告、初设报告的批复、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与质量监督站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合同》就行了,而且是免费的。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强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