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以没有验收为由不支付工程款
可以催告甲方验收,如果甲方已经使用了设备,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支付工程款。
根据惯例,乙方催告甲方验收而甲方不予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Ⅱ 我单位2011年5月签了一份设备购买合同并支付35%款项(计入在建工程),设备在2011年10月到货但并未验收
达到使用状态后,可以暂估入账.
支持性条款就是会计准则
Ⅲ 工程设备基础如何进行竣工验收
一般是否报建主要看是业主方,当然严格按相关规定的话大的工程是要报建的;验收程序也要看你单位承建的是什么单位的工程啊 ,要是国家机关的项目工程的话要邀请所属地的行业主管单位\规划局\城建局\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相关单位;至于步骤:一般由业主单位主持,首先对验收实体进行实体验收,然后察看内业资料,再由各个参建单位发言: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设计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复评报告,业主单位报告,其他单位代表发言,最后由主责任主体单位专家组进行评定单位工程是否合格,工程质检站的人员最后宣布验收程序是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结果是否有效合法.完了.
Ⅳ 电力线路工程未竣工或未验收就运行违法吗
电力线路工程施工结束后,都要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线路严禁投入运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合格进行全面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转入正常运行。没有质监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任何人无权将新建线路投入运行。参照《电力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4.1基建工程
基建工程原则上不应带缺陷投运,若确实工期紧急,对不影响运行的基建工程遗留问题,可以报经验收启动委员会认可后在工程投运后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基建科应督促施工单位消缺。
工程投运后出现的各类一般设备缺陷由检修维护单位消除,但应通知基建科,以便其根据工程合同条款扣减施工费用;如有确需施工单位进行消除的严重缺陷,由基建科协调。
有遗留缺陷在工程投产后的最晚第十一个月,由原验收委员会持原验收会议纪要,组织有关单位至工程现场,核实原纪要的落实解决情况,没有落实到位的,用最后一个月完成。
Ⅳ 设备高大 设备安装与厂房同时进行 厂房未竣工验收 是否属于未竣工验收 擅自使用有没有相关法律
1、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甩项工程,则必须全部验收才叫竣工验收,有一处未验收使用的,属于擅自使用。
2、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什么叫擅自使用。实践中由法官根据证据判断。
3、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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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工程没有验收,甲方就使用了3个月,其间我司人员几次叫甲方人员进行验收,但甲方一直没派出相关人员,现甲
这是我从书上找的原话,希望对你有帮助。。。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Ⅶ 设备安装结束,甲方不具备设备运行条件,迟迟不能验收,我应该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建议给对方发函,以证明曾向对方移交并敦促验收,对方仍然不验收的,超过合理期限可以对质量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Ⅷ 如果在建设工程中,没有一次性验收合格会怎么样
现在都时兴预验收,即非正式的验收,该补修整改或返工处理的及时整改,资料未收集齐全的补充,正式验收通过仍算一次验收通过。对于创“杯”的奖项工程,必须一次验收通过。涉及到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条处理后达到合格的,创“杯”无望。
Ⅸ 设计单位是否必须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必须参加验收,地堪、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业主、承包商都必须参加。
如果不参加,不清楚有什么处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设计单位不参加,那这个验收就无法完成,竣工验收表上,设计单位不签字盖章,那就没法验收。
依据……你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上,就清楚的写有设计单位到场签字。这个的依据,说不上来,应该规定有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