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有哪些
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一般有⑴指导责任事故
⑵操作责任事故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⑴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⑵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⑶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② 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的内容主体
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云南新机场建设集团,施工单位是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云南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有限公司。
2010年1月9日,江苏扬州邗江区彩弘苑二期7#楼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卸料平台上转运钢管时,卸料平台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扬州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南通华硕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安徽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8人死亡、3人受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8日,江苏南京市汉中门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南侧主桥人行道39根栏杆和北侧主桥人行道5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北侧引道桥11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施工单位擅自采用建筑胶对裂缝进行处理。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28日,上海市苏州河河南路桥改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外挂GRC饰板有明显变形裂缝,饰板外挂构件背面与结构空隙违规使用编织袋等杂物填充作为空腔内膜。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市黄浦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总体设计单位是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是上海市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桥梁结构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部领导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并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地方要及时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罚情况。
目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春节和“两会”也将临近,为吸取上述事故、问题的教训,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建筑生产安全。特别是对于高支模工程,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要求,加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论证,并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能,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各地要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约束机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一是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问责制。三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论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三是抗拒质量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或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严肃惩处。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实际,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③ 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事故不是质检员能承担的,第一责任人是建造师,顶多带着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会承担重大质量施工的责任。
④ 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谁一线工人会被判刑吗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1、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2、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3)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⑤ 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结束工程质量事故的各类奇特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⑥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何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各工程单位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控。但是就目前市场形势来看,才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纠纷案件也是十分常见的,为此,相关单位制定了工程质量的处理制度,对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等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三、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一)概念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二)特点
1、复杂性;
2、严重性;
3、可变性;
4、多发性。
(三)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引起一定人数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在遇到此类事故时,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的人报告,继而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等部门报告,处理的流程虽然需要按照程序,不能越级,但是每级上报的时间是受到限制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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